l)安全生產費用應專款專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采購、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設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應立即停止違章指揮和操作。
3)關於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的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對具有壹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下列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檢查結果, 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
模板工程;
提升和吊裝工程;
腳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工程。
建設單位還應組織專家對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開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
施工單位還應當根據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和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臨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4)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交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隊伍和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安全施工技術要求,雙方簽字確認。
5)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人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通道口、樓梯、電梯井口、洞口、橋洞、隧道口、基坑邊緣、儲存爆炸物品、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的場所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6)施工現場生活區和工作環境要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室、生活區和工作區分開,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室和生活區的位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工人的夥食、飲用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爛尾樓內設置員工宿舍。
7)環境汙染保護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應當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8)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之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在施工現場人口處設立明顯標誌。
9)勞動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勞動者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作業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程序和方法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立即停止作業或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提供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應支付意外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
10)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安全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購買、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應經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租賃單位和安裝單位驗收。只有通過驗收的人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