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健康。如果這些人感染了傳染病或攜帶者,很容易通過被汙染的食品傳播和擴散傳染病,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威脅。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了個人衛生外,還應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這是實施預防的重要措施。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為防止傳染病傳播、食源性疾病和因食品汙染引起的食物中毒,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必要建立和實施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員工的健康管理制度壹般包括每年體檢,取得健康證方可上崗。食品生產經營者為從業人員建立健康檔案,管理者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時報告從業人員患病情況。
為防止食品從業人員引發傳染病的發生,該條延續了《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禁止患有某種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痢疾是壹種急性腸道傳染病,表現為發熱、腹痛、大便帶膿帶血。在環境衛生差,衛生習慣差的情況下容易流行。傷寒引起的癥狀包括腹痛、嚴重腹瀉、頭痛等。腸道出血或穿孔是最嚴重的並發癥,其傳播途徑是糞口,傳染性很強。肺結核是壹種慢性傳染病,初期有全身中毒癥狀,如低燒、盜汗、食欲不振、消瘦等。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只有通過健康檢查才能得出結論。比如痢疾誌賀氏菌、傷寒沙門氏菌,都是具有很強生命力和致病性的致病菌。痢疾誌賀菌在患者接觸的物品上可存活10天,12至24小時後可繁殖50000倍。但患痢疾的食品從業人員,尤其是沒有臨床癥狀、不易被人發現的攜帶者,可通過糞便排出大量致病菌,人食用被傳染病汙染的食品後可能會發病,尤其是那些帶菌健康的食品從業人員。因此,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從事接觸直接食用的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規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患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與《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字。也就是說,乙肝患者可以從事直接接觸食物的工作。草案征求意見時,對這壹規定爭議很大。有人認為這壹規定有利於進壹步消除對乙肝的歧視,促使人們正確認識乙肝的傳播途徑,是社會的壹大進步;有人認為乙肝也是壹種傳染性很強的傳染病。如果讓乙肝患者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可能會造成乙肝病毒攜帶者急劇增加,威脅人民健康。立法機關經過慎重研究,廢除了這壹規定,延續了《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該條最後壹句規定了“不得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人員”,也就是說,乙肝患者可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的非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場、超市的店員、收銀員、倉管員、保安、技術員、文秘等,只要不接觸直接進口食品,完全可以從事相關工作。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從事這些工作的乙肝患者。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決定了生產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有必要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健康檢查。食品產銷人員,生活在復雜的自然環境中,身體狀況不斷變化,可能會感染壹些不適合食品產銷的疾病。所以,他們不可能在健康體檢合格後就壹勞永逸。他們應該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以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現有法律禁止其從事直接食源性疾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從業人員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時,應當及時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治療等措施。健康證明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經衛生監督部門健康檢查後取得的書面憑證。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健康證過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重新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繼續上崗。
食品從業人員要註意個人衛生。食品產銷人員的衣服要幹凈整潔,做到經常剪指甲,頭發正常,經常洗澡等。,而且他們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觸食品前後和接觸汙物後洗手,方可從事操作或接觸食品。賣直接食用的食品時,除了洗手,還必須使用工具來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