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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86 (2)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新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由檢驗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項的內容是什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項: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簡介: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按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征求意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款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款第122條屬於第九章法律責任,其內容如下:

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希望回答對樓主有幫助!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明確生產廠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銷售的話就是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與此無關!

《食品安全法》第4+8條第1款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通知縣級以上人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告。認證機構不得收取後續調查費用。

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 *組織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食品生產經營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汙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非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後歸檔。第七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八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屬於自身職責範圍的查詢、投訴和舉報,並及時答復、核實、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主管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八十壹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者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第八十二條國家建立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以下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公布: (壹)國家食品安全概況;(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四)國務院確定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發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地發布信息。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壹款規定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125第1條第2項:本人處理過8袋無生產日期的粉絲。我應該接受什麽樣的懲罰?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簽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我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新《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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