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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救人、救人、救災的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障。

本省戶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在本省的獎勵和保障適用本條例。第四條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和保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同級協調平安建設日常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平安建設工作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

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障的具體工作由同級平安建設機構實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獎勵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英雄事跡。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組織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專項資金,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專項資金用於:

(壹)對待、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撫恤、補助、救濟、慰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八條鼓勵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

見義勇為基金會按照其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壹)協助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協助實施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

(三)慰問傷殘人員和遇難者遺屬等。;

(四)幫助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辦理匿名人壽保險等商業保險;

(六)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確認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表現突出的,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人員:

(壹)制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移送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的。第十條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建設機構確認。第十壹條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機構申報見義勇為行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機構推薦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沒有申請人、推薦人,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機構可以在調查核實後,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確認。第十二條評估委員會由來自平安建設、法院、檢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的專業人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CPPCC)等人員組成。第十三條。申報和推薦見義勇為行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但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年,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線索。逾期申報推薦確有特殊原因的,由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報請省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決定是否受理。

申報和推薦見義勇為行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見義勇為事跡材料;

(二)受益人、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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