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0.1是住宅裝飾工程施工規範,為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公眾利益而制定。
1.0.2本規範適用於居住建築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
1.0.3住宅裝飾工程的施工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規範。
2.術語
2.0.1住宅裝修。為了保護住宅建築的主體結構,提高住宅建築的使用功能,采用裝飾材料或飾品對住宅建築的內表面和使用空間環境進行處理和美化。
2.0.2室內環境汙染。指室內空氣中混合有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氣體。
矩陣。建築的主體結構和圍護結構。
2.0.4基層。直接承擔裝飾施工的面層。
3.基本條款
3.1基本建設要求
3.1.1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並查看施工現場,了解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
3.1.2每道工序和分項工程應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
3.1.3施工時,嚴禁損壞房屋原有保溫設施;嚴禁損壞鋼筋;嚴禁超載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土空心樓板上鉆孔安裝預埋件。
3.1.4施工期間,嚴禁擅自變更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改變房間的主要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供熱、通訊等配套設施。
3.1.5管道及設備工程的安裝調試應在裝飾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時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和設備的使用和維護。涉及燃氣管道的裝修工程必須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3.1.6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和氣體保護的法律法規。
3.1.7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以下要求:①施工現場用電後,應建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2)臨時施工用電系統的安裝、維護或拆除,應由電工完成。(3)臨時施工電源開關箱應安裝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螺栓連接。(4)最先進的電力線路應避免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⑤暫停施工時,切斷電源。
3.1.8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以下要求:①水不得存放在不防水的地面上。(2)臨時水管不能損壞、滴水。(3)暫停施工應切斷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①施工人員著裝整潔。(2)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公安人員的監督管理。③控制粉塵、汙染物、噪聲和振動對周圍居民、居住區和城市環境的汙染和危害。(4)建築材料不得占用樓道公共空間和堵塞緊急出口。⑤室外堆放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地、化糞池等公共設施。⑥工程垃圾應密封包裝,放入指定的垃圾場。⑦不堵塞或破壞給排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誌。⑧工程驗收前,施工現場應清理幹凈。
3.2材料和設備的基本要求
3.2.1住宅裝飾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裝修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3.2.4施工單位應對進場的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要有產品合格證明,有特殊要求的要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
3.2.5現場準備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規格制作。
3.2.6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械、設備和檢測儀器。
3.2.7住宅裝飾工程應積極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3.3成品保護
3.3.1施工期間,材料的運輸應符合以下要求:①使用電梯運輸材料時,應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2)搬運物料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的天花板、墻壁、扶手、樓道窗、樓道門。
3.3.2施工中應采取以下成品保護措施:①各工種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汙染或損壞其它工種的半成品和成品。(2)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完工時去除。③對郵箱、消防、供電、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采取保護措施。
4.消防安全
4.1壹般規定
4.1.1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施工消防安全制度,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4.1.2住宅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
4.2材料的防火處理
4.2.1裝飾織物進行阻燃處理時,應浸泡阻燃劑,阻燃劑的幹含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4.2.2木質裝飾材料表面在塗防火塗料前應進行清理。塗層應至少進行兩遍,第二遍塗層應在第壹遍塗層表面幹燥後進行,塗層量不應小於500g/㎡。
4.3施工現場防火
4.3.1易燃物品應相對集中在安全區域,並應有明顯標誌。施工現場不得堆積大量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施工時,應避免敲擊、碰撞、摩擦等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應使用照明燈、電機、電氣開關和防爆裝置。
4.3.3使用油漆等揮發性物質時,容器應隨時封閉,擦拭後的棉紗等物品應集中存放,並遠離熱源。
4.3.4在施工現場使用氣焊等明火時,必須清除周圍的可燃物質和焊渣滴落區域,並設專人監護。
4.3.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沙箱或其他滅火工具。
4.3.6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4.3.7嚴禁在運行營地、易燃易爆容器和受力構件內進行焊接和切割。
4.4電氣防火
4.4.1當照明、電加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時,或導線穿過B2以下的裝飾材料時,應采用巖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級材料進行隔熱。照明燈具或鎮流器嵌入可燃裝修材料時,應采取隔熱措施隔開。
4.4.2配電箱的外殼和底板應采用A級材料。配電箱不得安裝在B2層(含B2層)以下的裝飾材料上。開關和插座應安裝在高於B1等級的材料上。
4.4.3鹵鎢燈燈管附近的導體應用耐熱絕緣材料護套,不得直接使用阻燃絕緣的導體。
4.4.4外露的塑料電線應用管子或線槽板保護,吊頂內的電線應用金屬管或B1 PVC管保護,電線不得外露。
4.5消防設施的保護
4.5.1住宅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和安全出口,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動防火門。
4.5.2消火栓門周圍的裝飾材料顏色應與消火栓門明顯不同。
4.5.3室內火災報警系統的穿線管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管應采用獨立的管道吊架固定。不要借用吊桿做裝飾,放在天花板上固定。
4.5.4當裝修再次侵犯住宅房間平面布局時,火災自動報警探測器和自動噴水滅火裝置的布置應按新平面的相關設計規範進行調整。
4.5.5噴淋管道、報警電路、接線盒及相關裝置應隱蔽。
5.室內環境汙染控制
5.0.1本規範控制的室內環境汙染物為氡(222Rn)、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5.0.2住宅裝修室內環境汙染控制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2001)等現行國家標準。應選擇低毒、低汙染的裝修材料進行設計和施工。
5.0.3對室內環境汙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關規定對第5.0.1條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檢測,汙染物濃度限值應符合表5.0.3的要求。
5.0.3住宅裝修後室內環境汙染濃度限值
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毫克/立方米)≤0.08
苯(毫克/立方米)≤0.09
氨(毫克/立方米)≤0.20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Bq/m3) ≤0.50。
6.防水工程
6.1壹般規定
6.1.1本章適用於衛生間、廚房、陽臺的防水施工。
6.1.2防水施工應采用塗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崗位證書。
6.1.4防水工程應在地面和墻面隱蔽工程完成並驗收合格後進行。其施工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規範的有關規定。
6.1.5,施工時應設置安全照明,並保持通風。
6.1.6施工環境溫度應滿足防水材料的技術要求,並應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應檢驗兩次。
6.2主要材料的質量要求
6.2.1防水塗料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並應有產品合格證。
6.3施工要點
6.3.1基層表面應平整,無松散、空鼓、起砂、開裂等缺陷,含水率應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衛生潔具根部、陰陽角等部位,應做防水附加層。
6.3.3防水層應從地面延伸至墻面,100mm;地面以上;衛生間墻面防水層不應小於1800 mm。
6.3.4防水砂漿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①防水砂漿的配合比應符合設計或產品的要求,防水層應與基層結合牢固,表面平整,麻面上不得有空鼓、裂縫和起砂,陰陽角做成圓弧。(2)保護層水泥砂漿的厚度和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6.3.5塗膜防水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①塗膜應塗刷均勻,不得漏刷。總厚度應滿足產品的技術性能要求。(2)玻璃纖維布連接時,應順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寬度不小於100 mm,兩層以上玻璃纖維布的防水施工,應在上下鋪設寬度錯開的1/2。
7.抹灰工程
7.1壹般規定
7.1.1本章適用於室內抹灰工程施工。
7.1.2吊頂上的抹灰層必須與基層及各抹灰層粘結牢固,五層必須脫層鏤空。
7.1.3不同材料交接處表面抹灰時,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7.1.4室內墻、柱面、門洞的陽角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應采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小於2m,每邊寬度不小於50mm。
7.1.5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後養護。抹灰層在凝固前應防止快幹、水沖、撞擊和振動。7.1.6、冬季施工,抹灰操作面溫度不應低於5℃;抹灰層在初凝前不得凍結。
7.2主要材料的質量要求
7.2.1抹灰水泥應為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低於32.5。
7.2.2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應有產品合格證。
7.2.4抹灰應選用中砂,使用前應過篩,不得含有雜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養護期不得少於15d。飾面用石灰粉的養護期不應少於3天。
7.3施工要點
7.3.1.基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①磚砌體應清除表面雜物和灰塵,並在抹灰前灑水。(2)混凝土,表面用水濕潤後,應鑿毛或塗刷1:l水泥砂漿(加適量粘結劑)。(3)加氣混凝土,應在濕潤後刷界面劑,並抹強度不大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
7.3.2抹灰層的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3大面積抹灰前應設置標準筋。抹灰應分層進行,每遍厚度為5 ~ 7 mm,抹灰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每遍厚度為7 ~ 9mm。當抹灰總厚度超過35mm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7.3.4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抹灰時,應先將前壹層抹灰層凝固後再進行抹灰。用石灰砂漿抹灰時,前壹層抹灰層應七八成幹後,方可抹灰後壹層。
7.3.5底層抹灰層的強度不應低於面層抹灰層的強度。
7.3.6水泥砂漿攪拌後,應在初凝前用完,不得再使用已硬化的砂漿。
8.天花板工程
8.1壹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於明龍骨和暗龍骨吊頂工程的施工。
8.1.2吊桿和龍骨的安裝間距和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後部預埋件、金屬吊桿和龍骨應進行防腐處理。木吊桿、木龍骨、造型板、木質裝飾板應做防腐、防火、防蛀處理。
8.1.3吊頂材料在運輸、搬運、安裝和儲存過程中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受潮、變形和損壞板材表面和邊角。
8.1.4吊頂龍骨上嚴禁安裝重型燈具、風扇等重型設備。
8.1.5吊頂內填充的吸音隔熱材料的品種和鋪設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有防散射措施。
8.1.6裝飾面板上的燈具、感煙探測器、噴頭、風口爐排等設備的位置應合理美觀,與裝飾面板的結合處應嚴密。
8.1.7吊頂、墻面、窗簾盒的交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8.1.8擱板式輕質裝飾板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壓緊裝置。
8.1.9膠粘劑的種類應根據所用裝飾板的品種來選擇。
8.2主要材料的質量要求
8.2.1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和顏色應符合設計要求。裝飾板和金屬龍骨應有產品合格證。木吊桿和木龍骨的含水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8.2.2、飾面板表面應平整,邊緣應整齊,顏色應壹致。穿孔板的孔間距應排列整齊;膠合板、木纖維板、大芯板不應脫膠變色。
8.2.3防火塗料應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8.3施工要點
8.3.1龍骨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設計標高在四周墻上彈吊頂線。彈線要清晰,位置要準確。
(2)主龍骨吊點間距、起拱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吊點間距應小於1.2m,並按房間短跨的l%~3% ~ 3%起拱。主龍骨安裝後,應及時校正其位置和標高。
(3)吊桿應平直,離主龍骨端部的距離不得超過300 mm..當吊桿與設備相遇時,應調整吊點結構或增加吊桿。
(4)次龍骨應緊靠主龍骨安裝。固定板的次龍骨間距不應大於600mm,潮濕地區和場所間距宜為300 ~ 400 mm。用埋頭自攻釘安裝裝飾板時,次龍骨在接縫處的寬度不得小於40 mm。
⑤暗龍骨系列橫撐龍骨應在長次龍骨上用兩端連接件連接。明龍骨系列的橫撐龍骨與通長龍骨搭接處的間隙不得大於1 mm
6.側龍骨應按設計要求固定在四周墻上。
⑦充分校正主副龍的位置和平整度,連接件應錯位安裝。
8.3.2飾面板安裝前,應完成吊頂內管道和設備的調試和驗收。8.3.3飾面板安裝前,應按規格和顏色分類搭配。
8.3.4暗龍骨板(包括石膏板、纖維水泥壓力板、膠合板、金屬方板、金屬條板、塑料條板、石膏板、鈣塑板、礦棉板、格柵等)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以輕鋼龍骨和鋁合金龍骨為骨架,宜采用沈頭自攻釘,用釘法固定。
(2)以木龍骨為骨架,安裝木螺絲時應采用射釘法,膠合板可用射釘固定。
(3)金屬裝飾板用懸掛式連接件和連接器固定時,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放置。
(4)當采用復合粘貼法安裝時,在膠粘劑完全固化之前,板材不應有強烈的振動。
8.3.5石膏板和纖維水泥壓力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板應在自由狀態下安裝,從板的中間向板的外圍固定。
②石膏板的螺絲與板邊的距離:紙邊應為10 ~ 15 mm,切邊應為15 ~ 20mm;水泥壓力板螺釘與板邊的距離應為8 ~ 15 mm
③板周圍的釘距宜為150 ~ 170 mm,板內釘距不宜大於200 mm..
(4)安裝雙層石膏板時,上下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壹根龍骨上制作接縫。
⑤螺釘頭應略埋於板面,不得損傷紙面。釘孔應防銹,並用膩子找平。
6.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8.3.6石膏板和鈣塑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采用釘法安裝時,螺釘與板邊的距離不應小於15mm,螺釘間距為150 ~ 170 mm,應均勻布置並垂直於板面。釘帽應防銹,並塗上與板面相同的顏色或用石膏膩子找平。
(2)使用膠粘劑安裝時,膠粘劑應均勻塗抹,不得遺漏。
8.3.7礦棉裝飾吸音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室內濕度過高時,不宜安裝。
(2)安裝前應提前安排,確保圖案、格局的完整性。
③安裝時,吸音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以防吸音板受壓變形。
8.3.8明龍骨面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飾面板安裝應保證企口相互咬合和花紋壹致。
(2)飾面板與龍骨預埋時,應防止相互擠壓過緊或下垂。
(3)采用擱置法安裝時,應留有板塊安裝縫,每邊間隙不應大於1 mm。
(4)玻璃吊頂龍骨留置玻璃搭接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采用軟連接。
⑤裝飾吸音板采用擱置法安裝的,應有定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