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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權質押

壹、用益物權標的範圍的界定

收益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壹種。權利質押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基礎的質押。史尚寬先生認為,“權利質押是指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的質押。”權利質押的目的是權利人能夠獲得權利質押的價值,實現債權的優先受償。因此,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應當是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物的主要權利如下:1。證券債權,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包括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主要包括有價證券質押、股份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和其他質押,而沒有直接規定收益權質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動產用益物權出質的,依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根據這壹解釋,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可以並入《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權利,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那麽,電信收費、農村電網收費等其他收益權是否可以作為權利的標的物?

《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的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擴大以基礎設施項目的收益權或收費權作為質押的貸款範圍。繼續做好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業務,創造條件逐步將收費權質押貸款範圍擴大到城市供水、供熱、公共交通、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對具有壹定還款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探索並逐步啟動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聯系審判實踐,涉及這類收益權的權利質押糾紛越來越多。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回答記者關於民商事審判六大經濟熱點案件審判原則的提問時,談到了收費權質押的法律適用問題。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收費權是公路收費權,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農村電網改造項目中設定電費收益權質押。鑒於不動產、自然資源、能源的貨幣收益權收益相對確定,操作可行,因此,為拓展公益事業融資渠道,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保障銀行資產安全,人民法院應認可農村電網建設改造項目電力收益權的權利質押形式。鑒於用益物權質押已在實踐中得到應用,並得到相關法規的認可,用益物權作為壹種權利質押,既是今後完善我國擔保法的內容,也是審判實踐中的重要研究對象。《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補充規定,為經營權和收費權作為質押權利留下了法律空間或法律依據。仔細分析收費權與《擔保法》規定的三種質權的特征,它們都有壹些共同的特征,即都是物權,都是可轉讓的,都適合質押,因此可以將收費權納入第四款規定的“他項權利”。

結合審判實踐和相關規定精神,律師認為,目前收益權質押主要包括:

(1)高速公路收費權。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是中國鼓勵發展的產業。近年來,我國在公路建設(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方面大量引入外資建設模式,賦予投資者壹定期限內建成通車的公路經營權。高速公路經營權,根據交通部《高速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1996,是指依托於高速公路實物資產的無形資產,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40公裏以上四車道的公路、5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大型橋梁和隧道等高速公路設施以及高速公路沿線指定區域的餐飲、加油、車輛維修、商店、廣告等服務設施收取通行費的權利。高速公路經營權是基於高速公路實物資產的不動產收益權,主要指公司投資者的收費權。它以財產內容為核心,有質量。但並不是所有的公路收費權都可以質押,質押的公路收費權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出質人有權依法處分。根據《公路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企業和個人的貸款或者資金修建的公路;(二)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轉讓前款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三)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的公路。除本條規定的道路外,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未經批準設卡或設點收費,因為從壹開始就沒有權利依據,無法質押所謂的“收費權”。

(2)農村電網收益權。電費收入權是指電網經營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出售電力獲得壹定收入的權利。電力收益權質押是指電網經營者以其電力收益權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農村電網建設和改造的壹種擔保方式。以電力收益權質押貸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出質人必須具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電網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二)地方電力企業作為出質人的,必須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3)出質人應與貸款承辦銀行簽訂協議收取電費。出質人未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與基本存款賬戶銀行和承辦銀行簽訂電費劃轉協議。(4)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移動通信收費權。目前,我國政府許可的移動電話通信運營商是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移動電信的收費權貸款主要發生在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及其授權經營GSM項目的電信公司與銀行之間。通常的做法是,電信公司質押壹定數量的手機號碼的收費權,以擔保向銀行貸款。出質人必須在銀行設立手機收費賬戶,銀行會直接控制賬戶內的收費。如果出質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銀行可以代位行使收費權,控制收費賬戶的資金流向,實現質押權利,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

二。用益物權質押合同成立及效力的確認

(壹)收益權質押合同的成立

權利質押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 * *協議時成立。然而,我國《擔保法》對收益權質押的設定方式並不明確。根據《擔保法》第81條的適用條款,其他質押適用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的規定。這是因為其他質押在擔保功能上的“先天不足”,非本質行為不足以明確法律關系。因此,收益權質押應當是壹種重要的法律行為,其設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自雙方在質押合同上簽字蓋章後成立。當然,這種質押合同的書面形式不限於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質押合同,主合同約定了質押條件的也是有效的。[第頁]

(二)收益權質押合同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原理,質押的特征是質物占有的轉移,質押合同壹般以質物實際交付給質權人為基礎(權利質權是權利交付的憑證)。《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或者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法律並未規定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質押合同生效。收益權不同於票據、債券、存單、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利息的價值附在權利證書本身,誰持有證券,誰就享有權利。因此,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是基於權利證書的實際交付。收益權質押是否以權利證書的交付為生效條件,應由收益權本身的性質決定。用益物權是政府授予的權利,其取得應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而且,用益物權的價值本質上是依附於實物資產的,比如電網、高速公路等資產。它不直接依附於權利證書,持有權利證書不能代表其全部權利。因此,權利證書(相關批準文件及相應許可證書)的轉讓並不壹定導致收益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收益權質押可以參照擔保法。對於股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應采取“登記生效制”,即出質事項經相應管理部門登記後生效。

1.公路使用權質押登記。參照交通部《高速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關於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審批權限的規定,以中央車輛購置附加費或中央財政資金質押高速公路、國道經營權的,應當報交通部登記備案;全部由地方收費或地方財政資金投資和自籌的省級以下公路收費權質押,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質押登記後,質押合同生效。因為高速公路經營權屬於限制流通的產權,其轉讓必須經過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對轉讓的可行性、受讓方的專業實力、資信證明等問題進行實質性審查。但受益權質押並不涉及權利的根本處分,因為質押並不直接導致高速公路經營權主體的變更,主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這樣債務就會消滅,質押擔保責任也隨著主債務的消滅而終止。如果主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在高速公路收費上行使質權,實現優先受償。因此,收益權質押不需要行政主體的批準,可以采取正式的備案登記制度,登記機關只對質押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2.手機收益權質押登記。移動電話收費權或經營權質押應與其他質押形式壹樣進行備案或登記。從法律上講,這是質押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和必經程序。實踐中,部分貸款銀行對代理經營者質押是否備案或登記沒有嚴格要求,對質押是否登記、在哪個機構登記也不明確。律師認為,運營商如果質押自己的手機運營權,需要獲得電信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準,並進行登記,因為手機運營權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如果只以手機充電權作為質押,只需要在電信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即可。

3、農村電網收益質押登記。目前還沒有具體的細則和辦法明確規定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的登記機關。雖然國家計委頒布的《農村電網建設改造項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電力收益權質押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但不清楚哪個部門是登記機關。律師認為,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應在出質人所在地電力部門登記。

第三,收益權質押的法律後果

(壹)質押有效收益權的實現

權利質押的核心是控制質押物的交換價值,以質押擔保債權。收益質權生效成立後,滿足所擔保的主債權到期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履行債務兩個條件,質權人有權實現其質權。這裏有兩個主要問題需要註意:

1.如何確定債務的期限?這是實現承諾的先決條件。如果債務未到期,就不存在實現質押的問題,債務履行期限壹般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但收益權質押發生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其所擔保的債務壹般數額較大,期限較長。在實踐中,常常約定分批或分期償還。那麽,到底該將哪壹筆債務設定為質權呢?律師認為,收益權質押的出質人基本都是主要的基礎設施投資者,如高速公路投資者、農村電網改造項目投資者、電信投資者等。這些投資項目具有壹定的公益性,回收期長。為穩定公益事業融資渠道,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應賦予質權人(出資人)避免過早實現質權帶來的不利,從而影響基礎項目進度。質權應在最後履行期屆滿時實現。

2.收益權質押能否轉讓。收益權質押後,質權人可以轉讓質押物嗎?即以再融資為目的,將質押權質押給其他第三方。從目前的相關法規來看,用益物權質押不同於其他擔保方式。其當事人僅涉及質權人(投資人)和質權人(銀行)。質權人只能是出借人(出資人),質權人只能是銀行。銀行作為質權人,壹般不需要向第三方再融資,所以收益權質押通常不會發生。而且收益權質押的客體壹般是政府特許的權利,屬於限制流通的權利,可轉讓性較弱,原則上應禁止收益權轉讓。

3.如何實現收益權質押?收益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壹種。除了將質權折價、拍賣或變賣,以變賣價款優先受償外,還有另壹種實現質權的方式,即更換出質人的身份,直接向質權的義務人行使質權,通過直接行使質權優先於被擔保的債權。由於收費權質押的客體是權利而非實物,貼現法不適用於收益權質押。此外,由於收益權屬於政府特許經營權,是壹種受管制的流通物,只有經省交通廳授權的公路經營公司,才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將批準的公路經營權轉讓給國內外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權中的車輛通行收費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整體轉讓,也可以只轉讓車輛通行收費權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的可轉讓性和流動性較差,因此律師認為收益權質押不應通過拍賣或變賣實現,只有質權人可以直接享有收費權產生的收益的優先受償權。具體來說,質權人(貸款銀行)代替出質人(以貸款為投資的建設項目法人)的地位,直接向交通車輛、農村電網、移動電話等建設項目的用戶收取費用,並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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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權質押無效的法律後果

收益權質押的無效分為主合同無效導致質押合同無效和質押合同本身無效兩種情況。本文僅討論收益權質押合同本身無效的法律後果。如果收益權質押的標的不合法,收益權質押未經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出質人以欺詐手段取得擔保,則為收益權質押本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壹半。”該條的前提是擔保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分別由不同的人承擔。關於該條所解釋的法律責任性質,債權人壹方沒有過錯,債權人與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是毫無疑問的。如果債權人和保證人都有過錯,債權人承擔主要責任,保證人承擔壹種賠償責任,即只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時,保證人承擔未清償部分的壹半;但由於過錯,債權人將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壹半債務的風險責任,即這部分債務能否清償仍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其清償。債務人無力清償剩余壹半債務的,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但在收益權質押中,債務人和質權人的身份是重疊的,不存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承擔責任的可能性。根據本解釋第七條的責任精神,在審判中應當靈活處理這種特殊情況。質押合同本身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債務人(出質人)應當承擔債權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債權人或擔保人有過錯的,如質押合同未登記,以新貸還舊貸的,由出質人承擔主要還款責任,債權人承擔出質人不能清償的風險責任。收益權質押合同成立後,未經登記公示,出質人將收益權質押給第三人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取得的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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