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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程序正義的理念,要求政法機關以實現程序正義為目標。怎麽了?

蘭亭林峰法律旨在創造壹個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公平和正義對於法律就像生命對於人壹樣。廣大政法幹警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者,只有自身的公平正義理念與法律所蘊含的公平正義價值觀相壹致,才能被發現和實現。尤其是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執法者無法得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歷史和判例指導的情況下,執法者不得不根據他的公平正義理念進行價值判斷,以確定最終合理的解決方案。因此,公平正義的理念應該是廣大政法幹警職業道德的核心部分。第壹,為什麽要把公平正義的理念確立為法治理念?公平正義是指所有社會成員都能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自己的權利和承擔自己的義務,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壹)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決定的。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其重要功能是調整社會關系,整合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終是通過社會來體現的。但是,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觀存在的,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例外。該定律有以下局限性:1,該定律有保守傾向。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生活的轉型之間總是存在著矛盾和沖突。2,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的或者已經存在的社會現象,所以會有疏漏。3.“光靠自己學是不夠的”。法律總是非常依賴於它的外部條件,它的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或人為因素的制約。4.法律是強制性的。但這與人的自由本性相沖突。法律的這些局限性是與生俱來的,是無法克服的。那麽我們為什麽選擇法治呢?因為沒有法治,人們可能會失去更多的自由,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可能會更加不自由。如果執法者對這些局限性不夠重視或者視而不見,那麽這些局限性就會發展成嚴重的障礙。因此,執法者的責任不僅僅是將法律適用於社會和個案,還要彌補其缺陷,糾正可能出現的偏差。彌補缺陷和糾正偏差的標準是公平正義。(2)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的追求。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涉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當前,中國正處於轉型過程中,從人治國家向法治國家轉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從單位社會向多元社會轉型,從封建殘余社會向高度民主法治國家轉型。這壹時期,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完備,社會關系瞬息萬變。顯然,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經常處於緊張狀態。因此,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構建公正的維權體系,規範維權程序,確保糾紛的及時處理和案件裁判的公正,真正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它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法治是指法律在整體上得到遵守,依法治國方略得到有效實施,人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平正義得到維護。中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基本的社會公平正義。但是,法定權利只有轉化為物權,才能對權利主體具有實踐價值。這壹轉變過程是社會合法化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法機關通過執法調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修復受損的權利義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最終推動法治進程。如果執法不公,法律變態,不僅會損害政法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會摧毀法治的根基、社會的價值基礎和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基礎,法律所體現的公平正義也將不復存在。(4)是政法機關的神聖職責。政法機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和專門司法機關,是法律的主要執行者,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力量,在維護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國家設立政法機關的目的是通過執法司法修復被侵害的利益關系,為人民群眾的權益提供最後的救濟渠道,形成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維護法律所蘊含的公平正義。我們知道,社會正義不會自動實現。只有不斷完善國家制度,完善國家機關的職責,強化政法機關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中的作用,才能正確實施法律,實現公平正義。第二,如何實現公平正義。可以說,政法機關的壹切合法活動都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實現公平正義要做的事情太多了,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壹)準確把握公平正義的概念。要深刻理解公平正義理念的內涵,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1,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我們的壹切執法和司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政法機關首先要成為法律最忠實的執法者。合理性是指在執法過程中準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要求是:執法正當,案件情況與結果嚴重程度相當,同壹情況同等處理,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2.平等對待。平等待遇的具體要求是反對特權,禁止歧視。作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法律的適用必須對所有人平等。執法者不應該因為壹方的地位、財富、權力而有所偏袒,不應該因為強弱不同而有所偏袒。否則,平等將被破壞,執法必然是任意和武斷的,損害法律的權威,造成社會公平正義的普遍失衡。3.及時高效。具體要求是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延誤,及時作出判決,及時終結訴訟,當事人受損權益得到及時救濟。總之,必須在保證執法質量、有助於實現公平正義的前提下,進行及時高效的執行。當效率與正義發生沖突時,效率要服從正義,這樣才不違背政法工作的基本目標。4.程序是公平的。政法機關要不斷嚴格執法程序,促進實體處理的公正性。程序正義應以確保實體正義為目標,使當事人獲得更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更好地保障人權。這也有助於社會形成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二)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是現代政法機關執法活動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方法,也是判斷壹個執法者是否具有高水平、高素質的壹個非常重要的試金石。如果壹個執法者能夠做出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說明他的執法水平達到了壹定的水平;如果他在這方面馬虎,或者根本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那麽他可能還是屬於壹個水平不高的執法者。沖突無時不在,執法活動中經常發生利益沖突、價值沖突和權利沖突。其實每個執法者每天做的都是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只是自己沒有意識到而已。價值如何判斷,利益如何衡量?首先,我們應該盡可能地統籌規劃。總體考慮是讓相互沖突的利益或價值盡可能存在於同壹個空間,或者給相互沖突的社會利益更多的空間。第二,要善於提出替代方案。為了尊重社會各方利益,要善於和解,尋求沖突之外的其他補償方式或維權方式。這種情況通常很難通過法律進行救濟,只能在沖突之外尋求其他的賠償方式或者維權方式。三是要“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如果兩種價值或利益真的無法融合,即非此即彼,那麽只能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這就像兩個人過獨木橋,卻不能同時過。壹個人必須回去,那麽誰回去呢?這就需要權利和利益的平衡。在執法活動中,如果執法人員只考慮保護某種權利或利益,而不比較自己犧牲的權利或利益,很可能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第四,要堅持重要的權利和價值優於非重要的權利和價值。在執法活動中,執法者在權衡利益時要考慮哪些權利和價值觀重要,從而做出選擇。公民享有許多權利,但這些權利中有些是基本的和重要的,有些則是非基本的和不重要的。那麽結果壹定是不重要的和重要的,基本的要優先於非基本的。第五,要尊重社會公德和民意。在權衡利益時,不僅要考慮上述四種情況,還要考慮倫理道德和社會輿論,否則我們的執法活動將得不到廣大民眾的認可。在執法活動中,如果保護壹個利益不損害其他利益,那麽當然應該保護;如果保護壹種利益會侵犯另壹種更大的利益或公共道德,就不能再保護了。否則普通大眾無論如何都無法認同和接受。(三)正確處理三大關系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基本的社會公平。但是,法定權利只有轉化為物權,才能對主體具有實踐價值。這種轉變是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使這壹轉變順利進行,我們應該正確理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形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以及執法者的權力與公民在執法活動中的權利的關系。1,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以前執法形式和程序都不正規,只要方便群眾,案件處理正確就行。這裏更強調實體公正。與此同時,中國在相當壹段時期內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它認為,只要是實體正義,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壹切盡在其中。但實踐證明,忽視程序價值確實帶來諸多弊端。上世紀末,受西方影響,我們開始強調程序價值,關註程序正義,但也有人走向另壹個極端,認為程序正義就是壹切。只要程序正義絕對公平,就可以用程序正義代替實體正義。其實這是不正確的,結果也不好。在壹定情況下,只要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很少見的,只有在類似賭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其他程序正義雖然都有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但不能等同,也不能絕對保證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是過程的正義,實體正義是結果的正義。程序正義是壹種看得見的正義。實質正義是壹種抽象正義,實現這種正義有多種手段和途徑。程序公正不是實體正義的唯壹手段和途徑。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理想狀態是遵守公正的程序,實現公正的結果。但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公正的程序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如美國的辛普森案),或者遵守不公正的程序產生公正的結果(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值得註意的是,在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義,強調程序獨立價值的同時,我們必須明確,程序正義應以實體正義為目標,不能脫離實體正義而談程序正義,否則很容易超出人們意識和情感的接受範圍,導致我們的執法和司法為人民所不能接受和不能接受,這樣的執法和司法必然流於形式。2.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系。形式正義是指表面上遵守法律,即只要我們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就實現了形式正義,而實質正義並不把合法性作為判斷對錯的唯壹標準。只要事情做好了,只要符合“三個有利於”或者“三個代表”的理論,就是正義的。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不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不存在比對方更高的價值等級秩序。我們知道,沒有形式正義的實質正義可能會產生可怕的後果;同樣,實體正義所追求的形式正義的缺失也無法從實質上保障社會正義秩序。形式正義可以避免冤案的發生,但不能保證惡有惡報。雖然辛普森的判決尊重了法律的程序原則,但兇手逍遙法外,實體正義依然缺席。劉湧案的改判當然維護了實質正義,但被實質正義所耽誤的形式正義卻得到了令人遺憾的實現。實體正義勝利的同時,可以說也是形式正義的失敗。我們需要兩種正義。形式正義保障個人權利,實質正義構建懲惡揚善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過壞人,是兩種正義分別追求的目標。形式正義是消極的,實質正義是積極的。它們在理論上並不矛盾,但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沖突。這兩種正義各有其內在價值,壹種不能取代另壹種。因此,我們應該說:實體正義的購買者,請尊重形式正義;形式正義的捍衛者,請不要忘記實質正義。3.執法者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權力是支配、控制和影響他人的能力。權力具有侵略性、擴張性和可擴展性。權利是社會主體享有的、由法律確定和保護的合法利益。在中國,以權力為基礎的執法和司法理念由來已久。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執法和司法權壹直被視為國家統治者控制社會的特殊工具。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把政法機關稱為“專政機關”,就是最好的證明。在現代社會,執法司法的權力觀主要表現為“治民”的權力,政法幹警是“為民做主”而不是為民服務,因為人民要他們,不認為納稅人支持他們。壹些警察經常在群眾面前擺出壹副“獨裁”的嘴臉,玩弄權力,而不是認為自己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應該以人民的權利為基礎。實踐中往往認為國家權力和國家利益至上,高於人權和民權,在執法中也可以做到這壹點。其實這種觀念是非常錯誤和有害的。如果真的是人民國家,其國家利益壹般高於地方利益和個人利益,但國家權力不壹定高於公民個人權利。個人利益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為了他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而犧牲或限制,但國家權力不能侵犯法定的個人權利。國家在行使立法權時,可以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對公民的壹些非基本權利進行適當的、必要的限制。法定之後,不允許附加限制或剝奪。至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法所確認的,高於國家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不能侵犯或不侵犯這些基本權利。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然不能被任意限制或剝奪國家權力,尤其是司法權。任何以國家利益為由否定和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在法治國家都是不可接受的。執法不代表只代表國家利益,無視當事人權益。相反,當國家機關違法時,應當依法維護社會主體的權益。因此,執法者應該在具體案件中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運用我們手中的權力,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總之,公平正義要靠每個執法者用自己的良心去創造和探索。在社會的有序發展和各種制度的運行中,政法機關永遠是極其重要的參與者。如果政法機關要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切實履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執法者就應該以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為指導,更加關註社會現實,而不是僅僅堅持僵化和過時的法治原則。只有這樣,政法機關才能真正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社會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才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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