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二。防止關聯貸款資本弱化的規定
為防止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取得,需要還本付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方式補償的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融資。
企業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債權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
(2)由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由關聯方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
(3)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具有實質性負債的其他債權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說的股權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還本付息,投資者擁有企業凈資產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
(1)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 1。
案例:A公司和B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入乙公司股本654.38+00萬元,借給乙公司5000萬元(貸款利息7%)。按照2: 654.38+0的比例,B公司以5000萬元為基數的年應付利息為5000×7% = 350萬,其中允許稅前扣除的只能是6500萬元。)
2、企業能否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對該條的重點理解是,後壹部分“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由於優惠稅率、減免稅、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所得稅退稅的存在,企業間的實際稅負並不相同。如果付利息的企業實際稅負低於收利息的企業,本質上是國家多收了稅,否則企業占便宜。
案例:A公司和B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入乙公司股本10萬元,借給乙公司5000萬元(貸款利率為7%,假設利率符合要求)。如果甲公司適用稅率為25%,乙公司適用稅率為15%,由於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則甲公司取得該利息收入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5000萬×7%×25% = 87.5萬元。即使全額扣除B公司支付的利息,B公司因支付利息而減少的所得稅= 5000萬×7%×15% = 52.5萬元。另壹方面,當然不是。
另壹方面,A公司和B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入乙公司股本654.38+00萬元,於2065.438+03年初借給乙公司5000萬元(貸款利率為7%,假設利率符合要求)。甲公司2065.438+03年度利潤總額為0,乙公司2065.438+03年度利潤總額為0。這種情況本質上是反向補償。如果把A公司和B公司作為壹個整體來看,企業並沒有占便宜。廢話,財稅以為還能不受負債率的限制。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別計算;未按照合理方法單獨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
4.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印發《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說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不可抵扣利息費用=當年實際支付的所有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率÷相關負債資本比率)?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務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所有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股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擔保的債權投資。
相關債務資本比率=本年各月平均相關債務投資之和÷本年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月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關聯債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月均股權投資=(月初股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股權投資是指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稅法未作具體定義,但參照會計定義)。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股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的,股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
值得註意的是,如果通過收購股權獲得的投資,其資產負債率與收購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無關,仍按照上述所有者權益確定。這是因為目標公司不是目標公司,而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明確,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利息支出,包括實際發生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以及其他與債權投資直接或者間接相關的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三、區分資金貸款利息支出和收益貸款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資金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收入貸款的利息費用可以在當期扣除。
四、關於企業因投資者投資不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投資者不當投資導致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企業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其應繳納的出資額的, 企業從國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際支付的出資額與規定期限內應支付的出資額的差額所應支付的利息,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支付。
不可抵扣利息的具體計算,以企業壹年內各賬面實收資本和貸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為準,每壹計算期的不可抵扣貸款利息,以該期貸款利息額乘以企業未繳納註冊資本占該期貸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在各計算期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本期貸款利息額×本期未繳註冊資本額÷本期貸款額?
企業壹年內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總額是當年各計算期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之和。
動詞 (verb的縮寫)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
1.企業向股東或者其他與企業有關聯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21)。
2.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應當按照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
六、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確定。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明確指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鑒於我國目前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並按合同要求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說明”應包括借款合同簽訂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的同類貸款利率。金融企業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企業信譽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向部分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七、企業不需要支付貸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企業收到的無息貸款,必須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得作為企業貸款處理。對提供貸款的納稅人按獨立交易處理的原則,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所得稅。
八、稅前扣除利息支出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支出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出借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出具相應發票,利息方應當在稅前取得發票。
綜合案例:A公司於2012+0年出資10萬元設立B公司。2012年6月,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0萬元,年利率為10%,假設A公司和B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8%;乙公司實際稅負高於甲公司,乙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121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如下:
由於B公司的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不能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在不超過121號文件規定的負債資本比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在當年和以後年度不得扣除。
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分別為5000萬元和654.38+00萬元,兩者比例為5: 654.38+0,高於約定的2: 654.38+0,其約定利率654.38+0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乙公司的貸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稅前可抵扣貸款金額為1000×2 = 2000萬元,利息金額為2000× 8% = 1.6萬元。2012 * * *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為5000×10% = 500萬元,可在稅前扣除,剩余340萬元應在2012調整,以後年度不得扣除。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