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做好罪犯、勞動教養人員檔案管理工作是監獄、勞動教養機構和主管部門的重要任務。第三條罪犯、勞教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教局(處)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檔案機構的領導監督和指導,並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勞改局、勞教局(處)、監獄、勞教場所設立檔案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檔案管理人員。檔案工作者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愛檔案工作,忠於職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檔案專業知識,並保持相對穩定。檔案管理人員參與檔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第二章立卷歸檔第五條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期間,應當建立單壹檔案;分為正卷和負卷。
(壹)罪犯(包括未成年犯)的檔案有:
正卷:罪犯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加刑或減刑判決書、入監登記表、照片(含底片)、獄中鑒定等材料。
補充卷:罪犯相關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原件或復印件、獎懲考核材料、年終評比、主卷未包含的已核實材料及承辦過程中的相關材料。
(二)在勞動教養(含少年教養)人員的檔案有:
正卷:勞動教養決定書、強制執行通知書、減延期和解除勞動教養決定書、登記表(含照片、底片、指紋)等法律文書,死亡、出境鑒定等材料。
補充卷:勞教場所外執行和保外就醫審批表,獎懲、考核、評議、總結、鑒定、口供等材料。第六條罪犯、勞教人員刑滿釋放、勞教、死亡、解除勞教後,應當對其檔案進行整理,將原副卷合並,每個人的檔案組成壹卷或者幾卷。檔案材料按以下順序排列:
(壹)罪犯(包括未成年犯)檔案:
1,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
2.入境登記表和健康檢查表;
3.罪犯的歷史、自傳材料及其重要的反省材料;
4、罪犯的表現評定、獎懲、他人對罪犯的揭發和查證材料、罪犯年終鑒定表、文化程度和技術等級證明材料;
5、罪犯逃跑、殺人、毀滅及處理結果等材料;
6、罪犯正常死亡、工傷及醫院醫療鑒定結論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驗材料;
7.為罪犯提交了加重或者減輕刑期的材料;
8、法院的判刑、減刑、假釋裁定;
9、罪犯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收監執行材料;
10、刑滿釋放鑒定表、刑滿釋放證明存根;
11,罪犯照片、底片、指紋;
12、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二)勞動教養人員(含少年教養人員)檔案:
1,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提交表格,勞動教養綜合結案材料;
2、勞動教養登記表、健康檢查表;
3.勞動教養人員的照片、底片、指紋;
4、勞動教養人員考核、獎懲材料、年終考核表、文化程度、技術等級證明材料;
5、勞動教養人員工傷事故處理情況、傷殘證明材料;
6.對重要問題的反省檢查和坦誠匯報材料;
7、勞動教養人員逃跑、殺人、破壞、作案情況及處理結果;
8.延長或者縮短勞動教養期限的批準材料;
9、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裁定書、判決書;
10,勞教人員外執行、保外就醫、試工、試耕、試學審批材料;
11,勞動教養人員死亡及鑒定結論;
12,解除勞動教養審批表、證明、鑒定表;
13,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材料。第七條罪犯、勞動教養人員釋放、勞教、死亡後,其檔案由監獄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整理歸檔,並於次年第二季度前向檔案部門備案。第八條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檔案,用文字在材料的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編號,左側三孔壹行裝訂。第三章檔案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