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第二十壹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訴訟請求數額返還;(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的訴訟請求數額予以退還。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申請再審的,應當分別預交。第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退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移交後需要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支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辦法繳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五章訴訟費用的負擔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除非勝訴方自願負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第三十五條法庭調查結束後,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的,減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承擔。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對監督程序提出異議,導致監督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單獨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第三十七條申請公示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包含在訴訟請求中。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壹)在訴訟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或者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就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上述費用可以列入訴訟請求;(二)在訴訟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三)訴訟中拍賣或者變賣扣押的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料、船用物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先行支付,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債權登記和清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四十條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又有新的證據提出,增加訴訟費用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四十壹條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檢察官或者申請人承擔。第四十二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從破產財產中列支。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判決單獨提出上訴。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單獨作出的訴訟費用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審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條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的免除僅適用於自然人。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 (壹)殘疾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追索;(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貧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且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其他確需免除的情形。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免訴訟費用: (壹)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其他確需減免的情形。人民法院批準減免訴訟費用的,減免比例不得低於30%。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壹)追索社會保險金或者經濟補償的;(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四)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申請減免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司法救助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四十九條經審查,當事人申請緩交的訴訟費用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第五十條人民法院為壹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如果對方勝訴,可以視申請司法救助壹方的經濟狀況決定減免訴訟費用。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第七章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第五十二條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開。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憑繳費憑證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費。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繳納和退還的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支付。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05日內退還當事人。第五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違反本辦法規定,亂收費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查處。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五條訴訟費用以人民幣計算。計算單位為外幣的,按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