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動性:行政權在運行中是主動的,司法權是被動的。
2.中立:行政權有偏向,司法權要求絕對中立。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和法官的態度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
3.形式:行政權更註重權力結果的實質,司法權更註重權力意誌的形式,即程序。
4.排他性:行政權可以委托,司法權具有排他性。
5.終極:行政效果不是終極,司法效果才是終極。司法權是最終的、最權威的裁判權。是司法權的典型特征。
6.談判:執行力的運作方式是不談判。司法權運行模式的協商,即控辯結合、辯護與審判相結合。
7.不服從:行政權具有等級服從性,而司法權的管理關系是不服從性。以法律為準繩是正義的本質體現。
8.公平優先:行政權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優先,司法權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優先。
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我國司法機關壹般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義上還可以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事安全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
主要職責
1,承擔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長遠規劃建議,負責重大決策的督察部署。
2、承擔統籌規劃和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向社會收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
3、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立法協調。
4.承擔行政法規的解釋和立法後評估。負責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和審查。組織對規章進行清理。
5.擔負起整體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6.為法治社會建設負起統籌規劃的責任。負責起草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境外法治宣傳。推動民眾參與,促進法治。指導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7、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刑罰執行監督管理、罪犯改造工作。指導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8、負責司法行政部門對戒毒場所的管理。
9.負責起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配置城鄉和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10,負責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
11,負責法治下的對外合作。履行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確定的對外聯絡機關(中央機關)的職責,參與相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承擔我國締結或者參加並報國務院審查的國際條約的法律審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12.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對本系統的財務、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指導和監督。
13.規劃、協調和指導法律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規定,深化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司法機關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壹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發揮NPC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強化NPC對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職能,完善NPC的組織體系和工作制度,完善NPC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進CPPCC履職能力建設,加強CPPCC民主監督,優化CPPCC專門委員會設置,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法官、檢察官崗位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第九條規定了司法部的改組。整合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職責,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