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是指司法機關向政法委申報對因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給予經濟幫助的制度。
壹、國家司法協助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輔助輔助。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刑事侵害或民事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的壹種輔助性救濟措施。重點解決符合規定的具體案件中當事人面臨的迫切困難。在同壹案件中只向同壹當事人提供壹次性救助。對於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補償和賠償的,壹般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2.堅持正義援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類似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救助金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發新的矛盾。
3.堅持及時援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辦案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及時給予救助,確保社會矛盾早日化解。
4.堅持屬地幫扶。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無論其戶籍在本地還是外地,原則上由案件管轄地負責救助。
二、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的條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有生命危險,急需醫療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死亡,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因案件無法破案而有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其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因案件無法偵破,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5.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6.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兒童保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給被執行人造成困難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8.黨委政法委和辦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9.涉法涉訴信訪人,訴求合理,但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生活有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停止申訴。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規則(試行)》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濟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刑事侵害或者民事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緊急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壹種輔助性救濟措施。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協助細則(試行)》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協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輔助輔助。同壹案件的同壹當事人僅救助壹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予救助。通過訴訟能夠獲得賠償或者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解決。
(2)正義的援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類似案件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救助金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及時援助。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⑷領土援助。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負責救助。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規則(試行)》第七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幫助:
(壹)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致重傷、重度殘疾,被害人因死亡或者無力賠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危害,急需醫療救治而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死亡,其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由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無力賠償,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死亡或者無力賠償而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