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立案標準與起訴標準的區別
立案標準和起訴標準的含義基本相同。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最初標準。起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的活動。起訴標準是負責刑事案件偵查和起訴的機關制定的提起刑事訴訟的標準,其含義與立案標準基本相同,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從刑事訴訟的過程來看,起訴標準的意義與立案標準相同,即刑事訴訟的啟動。
第二,立案的標準和起訴的標準壹樣嗎?
立案標準和起訴標準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公訴人、檢察官先後發布的幾個立案追訴標準,對大量犯罪作出了統壹規定,統壹了立案追訴標準。而刑偵部門管轄的案件,大多對立案追訴標準沒有統壹規定。雖然盜竊罪的追訴標準最低線調整為1000元,但並不能阻止公安機關對500元內的盜竊案件立案偵查。其意義在於:1,立案既是刑事訴訟的前提,也是依法進行偵查的前提。有些案件,不經過調查是無法知道是否達到起訴標準的。例如,需要調查重復盜竊和連續盜竊的案件。這時候就要及時立案了。2.對於多發、頻發的刑事案件,將立案標準設定在起訴標準以下,對於發揮派出所與刑警隊伍的合作效率,防止刑事案件的流失,拓展破案線索,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更有利於及時打擊違法犯罪。經查未達到起訴標準的,可以撤銷案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3.實踐中,案件往往在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立案偵查,直到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起訴是不夠的。這不是對公共權力資源的浪費,而應視為公安機關主動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的有力證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壹支以上發射火藥子彈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兩支以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推進劑、黑火藥壹千克以上或者火工品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生產,或者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限額買賣爆炸物品、發射藥、黑火藥十公斤以上或者火工品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品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 *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