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警用和緊急救援犬以及動物園、科研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養犬活動應當遵循嚴格管理、禁限結合、養犬人自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的原則。第四條養犬管理實行屬地負責、部門聯動,養犬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工作作為文明城市建設和社會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聯動機制,開展日常巡查,設立熱線電話,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流浪犬進行控制和處置,防止疫情擴散。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本條例的實施,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捕捉禁養犬、捕殺狂犬病、查處犬只傷人、犬吠擾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查處攜犬外出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收集已免疫犬只信息和疾病預防情況,依法做好犬只養殖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和犬只屍體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審批和犬只收容場所的防疫監督,查處違反防疫法規的違法養犬行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財政、文化旅遊、教育體育、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下列養犬管理工作:
(壹)協助收集和登記轄區內養犬相關信息;
(二)引導和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範;
(三)勸阻非法養犬行為,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勸阻或者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制定文明養犬章程並監督實施;
(五)配合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六)配合和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其他養犬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管理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規和狂犬病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第八條安慶市龍城路、合安高速、外環北路、坡崗南岸、安廣河堤、姜妍東路、姜妍西路、石門湖東岸、外環西路、206國道形成的封閉區域為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情況,適時調整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縣(市)限養區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確定並公布。第九條限養區內每戶限養壹只犬,但飼養導盲犬的盲人和飼養扶助犬的重度殘疾人除外。
禁止個人在限制區域內飼養烈性犬。禁止養犬的品種名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養犬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用作倉庫、建築工地看管或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專門的場所和管理人員負責養犬;
(四)有犬籠、犬舍等安全防護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依法實行犬只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和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犬類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