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完善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應急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綜合管理考核範圍;
(三)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沿線的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四)組織協調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道路交通隱患和突出問題;
(五)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表彰和獎勵為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救助機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好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關車輛和駕駛員;
(五)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監管;
(六)其他法定職責。
在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的鄉鎮,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維護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和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相關單位應當定期宣傳道路交通安全,及時發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6月是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65438+2月2日是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第七條交通協管員應當在交通警察的組織指揮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經費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交通協管員不得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設置不規範的,有權提出批評或者建議;有權勸阻和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執法人員執法不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反映機制和渠道。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壹節機動車和駕駛人第九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計算機自動選擇或者自行編排;或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確定。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輪式拖拉機運輸單位和手扶拖拉機運輸單位標準的車輛核發拖拉機號牌號碼。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駕駛培訓,不得縮短培訓學時或者減少培訓項目,並向駕駛員考核發證部門提供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的真實培訓記錄。第十壹條教練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發放教練車號牌,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發放道路運輸證,按營運車輛管理。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及時註銷登記。第十二條機動車修理單位應當建立修理登記和檢驗制度,保證修理質量,使修理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對有肇事逃逸、盜竊、搶劫等違法嫌疑的車輛,應拒絕維修,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改裝或者安裝外部照明、信號裝置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裝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設置活動廣告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廣告;
(2)號牌變形、殘缺、褪色、字跡模糊的,及時申請換發;不得故意遮擋或汙損號碼牌;除臨時行駛號牌和臨時入境車輛號牌外,號牌應當使用規範的固封裝置,禁止使用可變、遮擋號牌裝置;
(三)機動車安裝壓縮天然氣或者其他燃料裝置的,應當憑法定機構出具的改裝證明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並對安裝的裝置進行定期檢驗;
(四)機動車前後擋風玻璃不得粘貼、懸掛或者放置遮擋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七座以上乘用車車窗玻璃可見光透視比不得低於50%,不得張貼不透明或鏡面反射材料的彩色紙或隔熱紙;
(五)除摩托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有效滅火器和故障車輛警示標誌;
(六)不得隨意改變駕駛證核定的座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