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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預防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清潔能源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以及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經營、使用和維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燃氣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保障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安全監管、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安全知識;鼓勵、支持和推廣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

有條件的城市地區應當推廣公交車、出租車、市政環衛車等車輛使用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天然氣。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經營區域內燃氣設施建設規劃,並將市政燃氣設施納入規劃的地下共同隧道。第八條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據城鄉規劃、燃氣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列入城鄉規劃、燃氣發展規劃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保障燃氣應急儲備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采取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劃定的燃氣經營範圍,通過管道向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集中居住點供氣。

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燃氣市場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和液化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燃氣發展規劃、國家標準和有關安全規定。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充裝、儲存場所和銷售、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辦理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城鄉規劃許可。第十三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施工,所需費用按照有關工程計價規定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燃氣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和采購選用的設備、材料和器具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第十四條燃氣設施管網建設工程涉及其他地下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查詢工程施工現場及其相鄰區域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書面查詢申請後兩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第十五條工程建設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道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七日書面通知燃氣經營企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保護方案,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燃氣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因施工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及時告知並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搶險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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