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廳負責全省公用通信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視、工商、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設施的義務。發現盜竊、破壞、損毀等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通信設施所有者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六條省交通廳應當組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全省公用通信設施建設規劃,並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條新建住宅區、村鎮和其他居民集中或者工業集中的地區,應當設置公用通信設施。建築物和項目用地內的通信管道、配電管網、電信機房、設備機房等設施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通信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標準,納入建設項目設計,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八條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規劃設計車站、機場、港口、鐵路、公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城市道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工程時,應當提前通知通信主管部門或者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預留通信管道和基站的設置。第九條住宅小區、商住樓等城市民用建築的開發商、業主、管理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共通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帶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止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該區域提供服務;不得限制用戶自主選擇的權利。第十條省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用通信發展建設規劃,組織協調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信管道、桿路、基站、室內分布系統等通信設施實行統壹或者聯合建設;現有備用通信管道、桿線、基站、室內分布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出租、出售或者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交換,實現資源共享。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專用通信設施和公用通信設施的* * *建設。第十壹條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侵占、哄搶、盜竊、損壞通信設施;
(二)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通信線路和其他通信設施;
(三)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六)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七)接入通信電源系統獲取電力;
(八)幹擾、侵害或破壞基站及配套設備的正常運行;
(九)建房、挖沙、取土、堆土、打井、挖溝、修建化糞池、畜圈、沼氣池等。在國家規定的通信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
(10)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廢液、廢渣。埋有地下管線和通信光(電)纜的地面;
(十壹)在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範圍內點燃、焚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二條通信設施所有者應當加強通信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完善應急預案,保障通信設施安全運行。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通信設施,應當與已建的其他設施保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因規劃調整確需搬遷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所有權人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通信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權人協商,就搬遷補償和保護措施達成協議,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通信設施所有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