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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家族中的女性、歸族女性、已婚女性在財產繼承上是如何分配的?

宋代以婚姻為依據將女子分為三類:未婚女子在房中,已婚女子為已婚女子,因離婚或丈夫去世而回父母家的稱為回女。知道三種情況的概念,然後分析他們的財產繼承。

先普及壹下社會背景: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的社會風氣根深蒂固。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在外面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在裏面的家庭財產繼承都處於弱勢地位。女人連錢都不能有,更別說繼承財產了。

轉折點發生在唐朝。這種情況逐漸改變,女性有了壹定的社會地位。當然,春天到了宋代,這種表現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更加明顯。“每個人都會情不自禁地學習。男女有區別嗎?因為女人在家,忍不住讀讀《孝經》、《論語》、《詩禮》,得壹點正義感。”這是司馬光在《家庭模式》中對女性接受基礎教育需求的記述,強調男女都要接受基礎教育。

而且從宋代的壹些史料來看,宋代的士大夫還會請人為女性講解《列女傳》,旨在培養女性的忠、孝、節。雖然宋代對女性的教育主要是基礎教育,並沒有鼓勵女性向深層次的方向發展,但宋代女性在有了良好的基礎教育之後,學習了文學、歷史、詩詞、琴棋書畫等壹切,代表就是南宋詩壇著名詞人李清照的表現。如今的濟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詞已成壹景。

有了這麽好的環境,在文化啟蒙時期,很多女性爭取自己的權益,不亞於現在的人權鬥爭。可能是鬥爭中有收獲吧。宋朝成為了壹個女性傳承史無前例的朝代。壹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從法律上正式確定女性的財產繼承權。

宋代是商品經濟繁榮的時代,世界上出現了最早的紙幣和商宅,因此其財產繼承關系日益復雜。其中,對女性繼承法進行了多次修改,主要表現在擴大了房內女兒的繼承範圍,可以最大限度地承擔全部家庭財產,並對棄嬰家庭和房內女兒之間的繼承份額進行了詳細的分配。談分配要看對象,不是所有女人都壹視同仁。

讓我們來看看房間裏的女性,也就是所謂的未婚女性。顧名思義,她是壹個未婚女子。中國古代婦女有“三從”,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出嫁從子。據此,有人認為古代婦女沒有自由的財產權。但是我們從宋朝的法律中可以看到,宋朝的女性在壹定的情況下是可以擁有壹定的財產權的。

比如北宋初頒布的《宋刑法典》:“應分土地財產者,均分於兄弟。婆家賺的財富不限。如果兄弟死亡,兒子將繼承父親的份額。沒結婚的,不要搞財富。如果有阿姨或姐姐在房間裏,男人雇的錢會減少壹半。”法律上明確規定女性有少量財產權,即“雇傭金”。雖然只是未婚男性的壹半,但不能否認女性擁有財產權。

南宋時,法律中也有規定,已婚婦女有繼承財產的權利。比如“對已婚的女人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未婚的女人有法律。財產分了,未婚女和就業女,姑姐有房,愛國者給婚資。未結婚者不得分享財產。”可見,南宋已經明確將女性財產權定義為“嫁資”,作為女性結婚時帶走的財產。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繼承房中女兒的財產外,宋代也出現了不少用遺囑保護女兒財產繼承的案例。如《清明集》壹案,居在有妻有子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女兒的財產,立遺囑明確了女兒的繼承權。而且這種繼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也明確承認遺囑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這壹點可以從《宋刑法典》中的規定得到印證:“死者若在日本,則自行處罰,如證據清楚,則不需要此令。”

再看已婚女性,宋代女性。已婚婦女已經分了嫁妝,所以壹般不再享有父親家的繼承權。但從宋代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戶拒的特殊情況下,會將壹部分遺產分給已婚婦女。宋代刑法典中:“將來除了壹切店鋪、房屋、畜產、物資、營寨、喪事之功德,還有嗎?娶了女人,三分給壹分,其余並入官。”規定已婚婦女享有家庭中的部分財產繼承權,改變了唐代“余富並女”的無差別繼承制度。

我在宋仁宗的時候,說得更細:“將來若無家室,若有嫁女,賜我財運、莊園、狩獵三分壹分,喪營除外;沒有未婚女性的,給已婚的親屬、姐妹、侄子加1分,剩下的2分給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親屬、入贅的丈夫、義男、陪讀的母親和男性,進壹步明確了已婚女性可以繼承三分之壹的遺產。

在哲宗元年間,對家產分配,特別是對已婚婦女的繼承,有了新的規定:“所有家產都給在室而歸祖宅的人,壹份給已婚婦女,只有歸祖宅的人,才給三分之二,剩下的壹半給已婚婦女,不足二百的給,只有已婚婦女,不足三百的給壹份。”如果超過20000人,會增加臨時人數。"

從這壹規定來看,已婚婦女的財產繼承權仍然受到壹定的限制。在歸女和已婚婦女的情況下,已婚婦女只能繼承六分之壹的家庭財產,六分之壹不足二百的給壹百,不足壹百的給全部。可見其分配受是否有歸國女兒的影響,只有結婚時財產份額基本保持在三分之壹。

最後再來看歸女,這是宋代女性繼承制度中的壹個特殊群體,也就是因為各種原因回到父母家的。她們的繼承權與宋初的家庭主婦有共同之處,但在政府調整後有所改變。宋初《宋刑法典》規定:“日後拒之者?若嫁女送人,夫死無子女,未分公婆財產入己,歸其父母家,同房,則允許我下令處分。"

也就是說,在壹定條件下,被返還的女性可以享有與房內女性同等的財產繼承權,她可以處分掉自己的全部資產。這些條件是:我是女兒,結婚後需要生到婆家或者老公去世沒有孩子。更重要的是我出生的時候沒有分享老公的家庭財產,然後回到父母家也沒有離開家庭。

從以上《宋代刑事制度》中的記載可以看出,在北宋初期,回到祖屋的女性,其繼承份額很大,甚至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和住在屋內的女性分享同樣的份額。但在哲宗傅園統治時期,對此進行了調整:“家庭財產不足壹千元者,歸女與房中女均分;家庭財產在2000元以上的,將三分之二的財產平分給已婚婦女和歸國婦女,三分之壹給已婚婦女;如果只有歸國女性,可以獲得三分之二的產業。”由此可見,此時歸女所能分得的財產,比宋刑法典的規定有所減少。

到了南宋,返還給祖女可以分得的財產份額比北宋有所減少,這也可以從南宋的壹些司法判例中得到驗證。比如“家庭所有財產給房內女性”,返還的女性減半。"同時,回到祖屋的婦女繼承的財產數量也受到繼子存在的影響。有繼子時,他說:“家裏只有女人的,給全家四分之壹,有回祖屋的女人,給五分之壹。

若在室,歸祖女,得四分,依家法賜之。如有已回祖籍的婦女,則按家法給,即其余各給壹半。我沒有官方。“綜上所述,宋代回到祖籍的婦女,在父親家亡時,是有財產繼承權的。就整個宋代的法律法規而言,回到祖籍的婦女的財產權在下降,她們所能繼承的份額也在逐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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