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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軌道交通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軌道交通發展,規範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銜接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從其規定。第三條軌道交通應當遵循優先發展、科學規劃、配套建設、綜合開發、規範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和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同級人民政府建設的軌道交通管理工作。第五條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下屬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市容市政(城管)、水利(水務)、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審計、安監、質監、價格、民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具體實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及相關綜合開發,並依照本條例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籌集。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的建設和運行經費由財政保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八條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軌道交通管理法規,有權投訴和舉報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軌道交通及其他交通接駁換乘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蘇州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要求,支持和引導城市發展,與城鄉建設、人口規模、交通需求、環境保護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線路設置應與居住區、商業、旅遊和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重大公共設施的現狀和未來發展相適應。

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並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第十條軌道交通規劃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向規劃、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

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公眾、專家、沿線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的意見。

市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報請批準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經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壹條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規劃軌道交通站點用地時,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以及客流、乘客換乘需求、公共安全需求和土地使用條件,明確換乘樞紐、公交首末站、公交過站、公共步行空間、出租汽車泊位、公共自行車租賃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交通用地。上述設施應當與軌道交通車站同步設計和建設,並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配套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十二條鼓勵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空間,與周邊現有或規劃的建築、地下空間協調整合。

軌道交通沿線及車站周邊土地尚未出讓或劃撥的,規劃部門應當將總體設計要求納入該土地的規劃條件。已出讓或劃撥但尚未建設的建設項目,因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整體設計導致建築面積增加的,可以不納入規劃條件規定的容積率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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