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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探尋西周禮治社會的內容和核心原則

西周是中國歷史上第三個奴隸制國家,開國國王是周武王。夏朝的最後壹個王傑和商朝的最後壹個紂王都很殘忍,導致了國家的滅亡。因此,西周總結了前朝的經驗教訓,適應新的形勢,對法制進行了重大改革,達到了奴隸制法律發展最完備的狀態,成為中國傳統法制的藍本。西周發達的禮治及其確立的禮制秩序對西周乃至以後的中國傳統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壹節是西周的法律指導思想

第壹,敬天保民,慎刑。

西周統治者為什麽要堅持“尊天護民,德慎刑”的指導思想?夏商時期,統治者的指導思想是“奉天理,懲惡揚善”,統治的合法性來源於天意。在西周,壹般人不會相信這樣的說法。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西周的合法性問題,成了建國之初西周統治者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夏商統治者堅持“天命不變”,西周統治者要想證明自己建國、反商、攻商的行為是合法的、正義的、有理有據的,就要改變“天命不變”說。西周統治者用歸謬法證明了天命是“可動的”,天命之所以動於西周統治者,是因為“天命歸賢”。西周的統治者要論證周是不是壹個“有德之人”。如果他是壹個“有德之人”,命運就可以歸於他們,周政權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體現在兩個方面:

(1)社會生活:尊天護民;敬天保民,要求統治者敬天,同時又要時刻以高標準的道德謹慎嚴格要求自己,要“愛惜人民”。標榜“尊天”,最終落實到“護民”上“尊天護民”在最高統治者和最底層民眾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系。最高統治者不再絕對優越。他必須關註民生,讓人民過得好。

(2)法律方面:量刑慎重。所謂明德,就是崇尚尚德,尊重道德,這是慎刑的指導思想和保障。所謂慎刑,就是刑罰適度,不濫殺無辜,不濫殺無辜,從而形成了壹系列刑法適用於定罪量刑的原則。也就是說,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必須尊重道德,慎之又慎,制定法律法規,任命法官,審理案件,施加刑罰,不能輕率。

第二,禮治思想

周禮,即在夏商周禮的基礎上,發展出壹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核心的行為規範,以及相應的法規和禮儀。

(壹)儀式的核心原則——親吻、尊重(多選)

1,親親

所謂“親”,就是親自己的親人,愛自己的親人。與稀疏相比,它側重於調整家庭內部的關系。近親就像親密的朋友。關鍵是要孝順他的父親,他的兒子,他的兄弟和他的朋友,還有他的兄弟。

2.尊重

“尊老愛幼”就是尊老愛幼。與自卑相比,它不僅調整父子、夫妻之間的關系,還調整君臣、貴胄、貴族、平民之間的關系。至尊無非是君主,我要對妳“忠誠”。

接吻是尊重的基礎,接吻是為了尊重。

(2)禮的基本內容:五禮(吉禮、兇禮、客禮、軍禮、禮)。

1,李稷:即祭祀的儀式,即與祭祀有關的祭祀儀式。

2.兇禮:主要指喪葬儀式,是悼念和同情各種不幸事件的禮儀性儀式。求哀包括五種形式:喪儀、荒儀、吊儀、喪儀、悲儀。

3.禮:即賓客之禮。是皇帝招待前來朝覲的四王子和王子派使節迎接周王的禮制。叫做“以禮報國”,要求以禮報國。

4.軍禮:即軍隊的儀式是軍事活動中的禮儀性儀式。

5.禮:主要指婚禮儀式,是婚禮儀式和節慶活動中的禮儀性儀式。

(三)禮與刑的關系

1功能不同。禮是“禁其所為”,從正面的層面進行規範,告訴人們行為的規則,通過道德教育,防患於未然。簡而言之,“禮”是用來預防未來將要發生的事情(給予負面評價的事情)。懲罰是“禁而不止”,從消極層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以懲罰抑制的方式糾正違法行為。“已經”是已經發生的事情,應該給予負面評價,懲罰就起到了這個作用。

2.地位不同。禮是制定刑罰的基礎;禮需要刑來保障。俗話說“禮往何處去,刑往何處去,無禮必遭責罰。刑是禮的保障和必要補充。”

3.適用對象不同。“如果妳不能對庶人有禮貌,妳就不能對醫生有所懲罰”。這句話很容易被誤解。所謂“禮不能次於庶人”,並不意味著禮儀規範對庶人沒有約束力。鄭玄的評語是:“工作太多不準備”,應該是說普通人忙於生產勞動,不具備貴族身份和進行各種儀式所需的物質條件,所以不能按照貴族禮儀行事。但是,作為最基本的社會規範,庶人必須遵守“親吻”“尊重”等儀式所謂的“刑不上大夫”並不是說大夫以上的貴族就不用受刑罰,而是說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獲得壹定的特權,比如不實行體罰,或者在郊區而不是市區執行死刑。這些行刑優待是為了維護貴族整體的尊嚴,不讓他們背負終身受刑受辱的印記。可見,禮與刑在適用對象上是不同的。

第二節西周法律概述

壹、主要法律制度

①:《立李》。

(2)《九刑》:《左公六年》記載“夏有亂而虞刑,商有亂而湯刑,周有亂而九刑”。

(3)虜刑/傅刑:這部法律是統治時期的虜侯制定的。《魯刑》貫穿著“明刑慎刑”的思想。首先追根溯源,認為各種體罰都是苗族首創的。他們濫用刑罰,最後得到了“止苗人而在天下”的壞消息,可見德刑並用。其次,闡述了以五刑為基礎的刑罰體系和刑罰適用原則,強調刑罰的適度使用。最後,再次強調德與刑的關系,對司法官員辦案提出要求。

第二,法律形式

1.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禮與刑。

2.其他法律形式:宣誓、專利、生命,都是國王生命的不同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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