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十幾年的爭論博弈、反復妥協,《反壟斷法》終於頒布。
基於對西方發達國家反壟斷法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有人樂觀地認為,反壟斷法的頒布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裏程碑,它必將成為中國的“經濟憲法”。但基於我國反壟斷法在壹些關鍵問題上的妥協和退讓,有人悲觀地認為反壟斷法會重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覆轍,宣誓效應大於實際意義。
那麽,妳怎麽看待中國的反壟斷法?
不同的反壟斷法“生成環境”
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中國的反壟斷法都具有高度的“國際性”——中國立法吸收和借鑒了國際公認的、成熟的反壟斷法基本原則和內容,體現了各國在反對限制競爭、維護競爭機制等重大問題上的認識。盡管如此,中國反壟斷法特殊的“生長環境”決定了它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有著本質的不同。
主要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都是在19年底20世紀初制定的,當時資本主義正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競爭。此時,市場機制已經越來越成熟和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權力已經不能左右市場的決策。對市場機制構成最大威脅的是大公司為避免“雙輸”競爭而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卡特爾、托拉斯和辛迪加。西方國家認識到信任對競爭機制的破壞及其對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巨大威脅,紛紛制定了自己的反壟斷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守護神,被譽為“經濟憲法”和“企業自由大憲章”。
與西方國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發過程,而是自上而下的謹慎探索和“自覺”引導。中國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和完善的過程,就是政府公共權力不斷向市場轉移,市場自發調節機制逐步形成的過程。即便如此,當前政府對市場的幹預仍然普遍存在,對市場機制的最大威脅不是西方意義上的企業限制競爭行為,而是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幹預。基於這種認識,我國反壟斷法專門規定了“行政壟斷”壹章,以限制政府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和幹預。
在完全不同的背景下制定的反壟斷法,雖然形態相似,但“精神相似”的並不多。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是糾正市場機制的人為扭曲,使其恢復到自由競爭的狀態;在中國,現階段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是培育和完善市場機制,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特定發展階段決定了中國的反壟斷法不僅要負責維護競爭,還要“創造”競爭——反壟斷法本身必須成為限制公權力侵蝕市場機制、擴大競爭機制作用的利器。
依法規制行業和壟斷行業的法律適用問題
目前,受管制的行業(銀行、電力、電信等。)以及依法(或依據政策)設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有排他性地位的行業(石油、煙草)“壟斷”了我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自然成為反壟斷法的關註對象。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的關系也成為法律制定過程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之壹。
在《反壟斷法》制定過程中,行業監管部門和壟斷企業表達了嚴重關切,要求豁免《反壟斷法》的適用。對此,反壟斷法草案幾經修改,最終對管轄權采取了妥協的態度。壹方面肯定了其壟斷地位和壟斷力量,另壹方面又對其經營活動進行了壹定的限制。但是,反壟斷法對行業和壟斷企業的控制適用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反壟斷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這將在今後的實踐中得到解決和完善。這足以說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有兩個誤區需要澄清:壹方面,有人認為行業監管與反壟斷法的適用非此即彼“格格不入”;如果政府對某個行業進行了監管,就意味著該行業免於適用反壟斷法。另壹方面,有人認為反壟斷法針對的是具有獨占地位的大企業,反壟斷法的實施意味著對這些企業進行限制甚至拆分。
事實上,管制並不意味著完全排除反壟斷。隨著放松管制成為全球趨勢,各國逐漸形成* * *認識,即在實現管制目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適用反壟斷法,使對競爭的損害最小化。比如,如果設立行業準入和事後監管這兩種方式都能實現監管目標,那麽就應該采取事後監管,把對競爭的損害降到最低。對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反壟斷法實際上並沒有根據專門的法律(或政策)及其衍生的對市場準入、商品或服務定價等方面的限制來挑戰其壟斷地位。,但壟斷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特別是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
這種最大限度適用反壟斷法的認識,在國內也得到相當程度的肯定。雖然現行《反壟斷法》對依法規制行業和壟斷行業的回避態度讓人對此心存疑慮,但立法過程中各方代表的激烈角力足以說明,在這樣壹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簡陋的國家,對競爭環境的渴望和尊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維,這與我們過去看到的赤裸裸的保護和密不透風的規制相比,是壹個巨大的進步。
畢竟尊重市場經濟,遵循市場規律的趨勢是無法改變的。與不盡如人意的結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過程沒有理由不讓我們對這部法律的未來充滿信心和期待。
競爭文化的缺失與培育
與立法者對競爭概念的理解相比,中國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缺失令人擔憂。
所謂競爭文化,可以理解為全社會為維護競爭機制、尊重競爭規則而形成的壹種認識和氛圍。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從消費者的觀念、企業的行為到政府的職能定位,從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傳播、商業交易規則的理解和運用到經濟法的頒布和實施,都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競爭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經營者在公共場合的價格協調和串通,就像盜竊壹樣,是極其‘原始’和惡劣的違法行為。在美國,犯罪者可能會被判處監禁。在國內,不僅很多經營者對此毫無概念,甚至行業協會也參與指導組織,公開協調串通價格。這恐怕不僅僅是個別企業法律觀念淡薄的問題,更是市場環境下企業競爭文化缺失的最突出表現。此外,壹些政府對競爭的概念壹無所知,發展經濟的思維不成熟,喜歡站在市場經濟的最前沿,用心良苦地指揮企業定價。這種行為也很諷刺。
毫無疑問,《反壟斷法》的頒布是競爭文化培育和建設中最關鍵的壹步。反壟斷法的實施過程,對政府、企業乃至消費者而言,也將是壹個競爭文化逐步培育和發展的過程。通過反壟斷法的實施,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能力、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以及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的認識,將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這種競爭文化的形成和競爭意識的培養,也會促進這種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出臺的不完善競爭法的有效實施和不斷發展進步。這些都是我們期望看到的,我們也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可以實現。
總之,中國的反壟斷法有其明顯的階段性和局限性,但我們永遠不能否認,這部法律的頒布體現了市場經濟建設的巨大進步。認清這壹點,是我國反壟斷法不斷完善,競爭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的反壟斷法將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與中國的市場經濟壹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