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於隋朝存在時間較短,與法制相關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制約。此外,楊迪皇帝在歷史上壹直被視為暴君,徹底破壞了文帝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研究這壹法律制度的興趣。與之相對應的是,隋代法制的成就論述較少,很難對其歷史地位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此,自1979以來,有學者撰寫論文,在分析和闡述隋法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法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沈國鋒在《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北京政法大學學報,第1979期,第1期)中指出,隋初法制有三個顯著特點:(1)刑罰較前代趨於寬大,法律文本逐漸簡化;(二)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體系;(3)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得到加強,刑法成為經濟法實施的保障。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末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分析總結了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倪正茂的《隋唐立法概述》(法學雜誌第4期,1984)壹文認為,隋代立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隋代的《黃愷法》非常簡單,它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如後來封建法典中的文章標題、刑罰名稱和“十惡”等。此外,《黃愷律》十二章的內容幾乎都被《唐律》所繼承,也為後人所用。因此,《黃愷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是多年來第壹部專門研究隋代法律制度的著作。書中詳細論述了隋法的法律思想、制定、內容、歷史淵源、階級本質及其地位和影響。該書的出版,表明法律史領域對隋法的研究開始深入。
王天木、楊永華的《論皇法的地位和教訓》(1982法制史叢書)對隋法的歷史地位、進步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作了高度肯定的評價,指出:首先,皇法準確把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制定了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其次,《黃愷法》突破了歷代封建法律的繁瑣特征,在中國法律史上樹立了“簡易刑事程序”的典範。總的來說,《隋法》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法治經驗,其在法制方面的創造和改革為唐代至明清歷代所效仿。答案:傅偉真——超級魔術師13級加好友09-22 05:14隋朝是在結束了長達370年的分裂和對抗後重新建立起來的統壹的封建王朝。盡管它在歷史上只存在了短短的36年,但它的法制建設不僅為後來唐朝完備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全面的基礎。而且它留下的慘痛教訓也給初唐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他們時刻牢記前車之鑒,從而造就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頂峰。可以說,隋代的法律制度是唐代法律制度最直接的源頭。現代學者楊洪烈在1933撰寫的《中國法律發展史》中,肯定了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他指出:“隋是繼晉之後統壹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黃愷律》是六朝刑法典的傑作,開唐代之先河,成就斐然。此外,由於五代之亂,鮮卑族的後魏隨後占領了中國北方,帶來了許多殘酷的遊牧民族刑法。此外,隋朝還選擇和淘汰了中國歷代流傳下來的許多制度,並在《黃愷律》中成功地獲得了五個更進步的刑名。“在這種情況下,隋朝的法律制度應該受到學者們的重視。
但由於隋朝存在時間較短,與法制相關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制約。此外,楊迪皇帝在歷史上壹直被視為暴君,徹底破壞了文帝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研究這壹法律制度的興趣。與之相對應的是,隋代法制的成就論述較少,很難對其歷史地位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此,自1979以來,有學者撰寫論文,在分析和闡述隋法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法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沈國鋒在《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北京政法大學學報,第1979期,第1期)中指出,隋初法制有三個顯著特點:(1)刑罰較前代趨於寬大,法律文本逐漸簡化;(二)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體系;(3)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得到加強,刑法成為經濟法實施的保障。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末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分析總結了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倪正茂的《隋唐立法概述》(法學雜誌第4期,1984)壹文認為,隋代立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隋代的《黃愷法》非常簡單,它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如後來封建法典中的文章標題、刑罰名稱和“十惡”等。此外,《黃愷律》十二章的內容幾乎都被《唐律》所繼承,也為後人所用。因此,《黃愷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是多年來第壹部專門研究隋代法律制度的著作。書中詳細論述了隋法的法律思想、制定、內容、歷史淵源、階級本質及其地位和影響。該書的出版,表明法律史領域對隋法的研究開始深入。
王天木、楊永華的《論皇法的地位和教訓》(1982法制史叢書)對隋法的歷史地位、進步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作了高度肯定的評價,指出:首先,皇法準確把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制定了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其次,《黃愷法》突破了歷代封建法律的繁瑣特征,在中國法律史上樹立了“簡易刑事程序”的典範。總的來說,《隋法》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法治經驗,其在法制方面的創造和改革為唐代至明清歷代所效仿。答案:崔玉玲-超級魔術師13級加好友09-22 05:14隋朝是經過370年的分裂和對抗後重新建立起來的統壹的封建王朝。盡管它在歷史上只存在了短短的36年,但它的法制建設不僅為後來唐朝完備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全面的基礎。而且它留下的慘痛教訓也給初唐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他們時刻牢記前車之鑒,從而造就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頂峰。可以說,隋代的法律制度是唐代法律制度最直接的源頭。現代學者楊洪烈在1933撰寫的《中國法律發展史》中,肯定了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他指出:“隋是繼晉之後統壹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黃愷律》是六朝刑法典的傑作,開唐代之先河,成就斐然。此外,由於五代之亂,鮮卑族的後魏隨後占領了中國北方,帶來了許多殘酷的遊牧民族刑法。此外,隋朝還選擇和淘汰了中國歷代流傳下來的許多制度,並在《黃愷律》中成功地獲得了五個更進步的刑名。“在這種情況下,隋朝的法律制度應該受到學者們的重視。
但由於隋朝存在時間較短,與法制相關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制約。此外,楊迪皇帝在歷史上壹直被視為暴君,徹底破壞了文帝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研究這壹法律制度的興趣。與之相對應的是,隋代法制的成就論述較少,很難對其歷史地位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此,自1979以來,有學者撰寫論文,在分析和闡述隋法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法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
沈國鋒在《論隋代封建法制及其興亡史》(北京政法大學學報,第1979期,第1期)中指出,隋初法制有三個顯著特點:(1)刑罰較前代趨於寬大,法律文本逐漸簡化;(二)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體系;(3)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得到加強,刑法成為經濟法實施的保障。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末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分析總結了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系。
倪正茂的《隋唐立法概述》(法學雜誌第4期,1984)壹文認為,隋代立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隋代的《黃愷法》非常簡單,它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如後來封建法典中的文章標題、刑罰名稱和“十惡”等。此外,《黃愷律》十二章的內容幾乎都被《唐律》所繼承,也為後人所用。因此,《黃愷法》是中國法律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倪正茂的《隋法研究》是多年來第壹部專門研究隋代法律制度的著作。書中詳細論述了隋法的法律思想、制定、內容、歷史淵源、階級本質及其地位和影響。該書的出版,表明法律史領域對隋法的研究開始深入。
王天木、楊永華的《論皇法的地位和教訓》(1982法制史叢書)對隋法的歷史地位、進步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作了高度肯定的評價,指出:首先,皇法準確把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制定了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其次,《黃愷法》突破了歷代封建法律的繁瑣特征,樹立了中國法律史上“簡易刑事程序”的典範。總的來說,《隋法》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法治經驗,其在法制方面的創造和改革為唐代至明清歷代所效仿。
隋朝581-618
公元581年2月,北周宰相隋文帝接受北周景帝“退位”為帝,國號“隋”,建元“黃凱”。
隋繼承了北周的實力,內部穩定後,於589年立即滅了南陳帝國,結束了270多年的混戰,統壹了中國,有利於人民休養生息。因為方塊漢字的凝聚力,把語言不同但文字相同的中國人聯系在壹起。從此,中國各民族結合成壹個新的中華民族,沒有鮮卑、匈奴、頡利、狄、羌族之分,使新的中華民族更具活力。
漢文帝采取了讓百姓休養生息的政策,很快使中國恢復了應有的實力。但到了著名的暴君楊光手裏,他征收了高夫婦,開了運河,建了洛陽東宮。最終民不聊生,篝火頻頻。十八年,發生了***136次兵變和宮廷政變。領袖50余人,各有50余萬大軍。壹方,或皇帝,或可汗,互相征討。最後的勝利屬於隋朝的太原將軍李淵,他繼承隋朝,建立了唐朝,從而統壹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