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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出具的證明是否合法?

行業協會出具證明是違法的,沒有法律效力。現在很多協會亂發證,國家在2008年就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清理這種現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二、清理規範的主要內容

(壹)清理規範職業資格設置。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進行規劃和標準化。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定行政許可職業資格;

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

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合並。對在中國境內開展的各類境外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職業資格,壹律保留並向社會公布;此外,其他各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壹律取消。確需保留的,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按程序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者調整為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

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的,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確定保留項目,並向社會公布。

對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職業資格進行梳理和清理:對國務院其他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直屬單位設置的,要及時清理,必要時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納入國家統壹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壹律停止;

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學會等自行設立的社會團體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應當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納入全國統壹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應停止或調整到專業培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立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後作為職業資格試點工作,逐步納入職業資格統壹管理,其他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以職業資格名義開展相關活動。

擴展數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活動的通知

三、清理規範的方法和步驟

(壹)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責權限,認真組織開展本系統、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資格設置、考試、鑒定、培訓、收費、發證活動。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設立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認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範,民政部門予以配合。

(二)清理和規範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工作應於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務院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及時部署清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清理規範工作情況報送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三)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清理規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會同有關部門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布分階段批準保留職業資格的名稱、設置依據、類別和部門、機構。

同時指出,未經批準和公告的,不得繼續開展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考試、認證等活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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