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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現有什麽違規?

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其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壹、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分類

1是持卡人的個人行為。持卡人玩“別人花自己的卡”的把戲,把別人的購物賬戶刷到自己的卡裏增加積分,同時購物者返還持卡人的現金,對持卡人來說真是壹舉兩得。因為很多銀行在發行信用卡的同時推出了增值服務,開展了消費積分兌換禮品等活動,刺激人們的辦卡消費熱情。

二是持卡人與商戶或壹些“貸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過向商戶支付手續費的方式獲取現金。壹般用商家的POS機進行虛假交易,將信用卡上的金額劃掉。商戶或“貸款公司”、“中介公司”當場支付現金(支付持卡人現金),持卡人支付給商戶的手續費低於銀行。

3.持卡人使用壹些網站或公司的服務來獲得現金,如“支付寶”或中國移動的“在線購買預付卡”服務來獲得現金。

4.小額提款是免費的。方法是在壹些商場或者其他可以刷卡消費的地方,持卡人結賬時用現金支付,收銀員先收現金再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出相應的消費,達到小額套現的目的。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的

(三)滯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和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犯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為了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將辦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解釋如下:

1.偽造或者冒用身份證、營業執照在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者偽造、變造、冒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五千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催告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且犯罪後透支利息已全部退還人民檢察院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實施上述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簡而言之,套現違反相關規定,惡意透支觸犯刑法。作為崛起中的中國,經濟正在走向全球化,經濟領域的壹些法律法規與發達國家接軌。信用卡業務是零售金融業務的重要產品和利潤來源。花旗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收入占凈利潤總額的65,438+0/3,美國運通卡的利潤占公司利潤總額的70%。不難想象,總有壹天外資銀行會在中國打出“套現”的口號,而國內銀行如果還墨守成規,就會被歷史淘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如何處罰提取醫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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