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人。意見同時規定了對特定關系人“名義”報酬、特定關系人行賄問題的處理。利益相關者監管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8日發布的《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指使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給予特定關系人有關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實施前款行為的,以* * *受賄罪論處意見中所稱的“特殊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利益關系的人。《意見》第壹次將過去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擴大為“特定利害關系人”,這也使得“情婦(夫)”壹詞首次出現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
特定關系人
1.關於特定關聯方的“名義”報酬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使特定關系人在沒有實際工作的情況下獲得所謂工資為名,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的,以受賄罪論處。
2.關於特定關系人受賄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指使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給予特定關系人相關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實施前款行為的,以* * *受賄罪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後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 * *犯論處。
特定關系人-意義
過去,司法機關很難核實其情婦受賄與貪官犯罪之間的關系。“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執法方向,即貪官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情婦斂財視為貪官本人受賄。“法律規定了情婦等某些關聯方,這意味著中國加大了對貪官的懲罰力度。”
特定關系人
特定利益相關方-案例審查
法院查明,吳在擔任橋口區漢水橋街道辦主任、工委書記、橋口區水務局黨委書記期間,索取、收受賄賂34.6萬元。
特定關系人
在吳的受賄中,有20萬元與其情婦程有關。程借款20萬買房子,吳找關系撕毀借款,債務壹筆勾銷。法院認定,程某是吳的“特殊關系人”,程某的收款視為吳的收款。
2005年,吳和伴唱歌手程在壹家夜店相識,次年發生性關系,持續兩年。兩人還互相買衣服,經常互相慰問。2007年,程因無錢買房,向與吳某有生意往來的老板借了20萬元。失敗後,他向吳抱怨吝嗇。後來,吳向老板借了這筆錢,程某打了欠條。2008年5月,吳追繳欠條後撕毀,程未償還。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發布的《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給予特定關系人相關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利害關系的人。
特定利益攸關方----所有各方的觀點
《財經》主編胡舒立:誠然,“小三”本身屬於私德問題。政府官員養情婦不等於貪汙罪。道德與不道德、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但該司法解釋明確“情婦(夫)”是“特定關系人”,適用於官員受賄案件的相關定性。它不是用道德代替法律,而是準確地反映了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生態下的中國現實。
特定關系人
在嚴懲貪官的同時,應及時修補法律法規的漏洞,將貪官的情婦等“特殊利益相關者”納入反腐視野,讓情婦和貪官都丟掉性命,逃脫罪責,這才是踐行“黨和腐敗不相容”的題中之義。雖然我們知道要擺脫“貪官-情婦”這個毒瘤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無論如何,在“權力-金錢-性”腐敗鏈條中起著舉足輕重作用的情婦不再逍遙法外,是壹個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