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根據現行的《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的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根據合同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根據這壹定義,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特許經營權許可為基礎,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的壹種復雜的合同關系,包括商品的買賣和租賃。
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應該對被特許人承擔法律責任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條例》沒有明確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是:原則是特許人不為被特許人承擔外部責任,承擔責任除外。
1.采用特許人不對被特許人承擔對外責任的原則。
(A)從法律角度來看
在特許經營關系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如組織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產權獨立等。雙方只是為了同壹個目標“走到壹起”,那就是統壹的商業模式。
兩者之間是合同關系,不是完全的公司關系。而且合同是相對的,被特許人自身對外經營產生的問題當然不能由特許人承擔,除非特許人自願承擔。
(二)從我國的通行做法來看,1。就外部責任的承諾達成壹致。
現行《條例》中有壹條是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條例》授權被特許人自由約定處理該問題的方式。現實中,幾乎沒有特許人要主動為被特許人承擔法律責任。壹般情況下,加盟商不會對加盟商的問題無動於衷,坐視不管。加盟商往往有處理投訴和突發事件的部門,但這種處理只是出於維護品牌和企業形象的需要,類似於保險公司的“住宿補償”,並不是法律責任。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鑒於特許人和受許人的獨立性,在對外部責任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在解決特許經營的外部責任時,仍然以傳統的自我責任原則為原則。如果壹味地要求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承擔外部責任,那麽兩者的關系就相當於總公司的關系,特許經營作為壹種經營模式的優勢就會喪失。所以承擔各自的責任也是合理的。
二、特許人是被特許人的外部責任的例外。
雖然加盟商是獨立的,但在統壹裝修和形象的外包裝下,往往給消費者“壹家人”的感覺。如果特許人沒有明示或提醒消費者,被特許人沒有明確標註所有權聲明,特許人很可能要為被特許人“買單”。我的情況如下:
壹家洗衣公司是做加盟的,在上海有很多加盟店。其中壹個加盟商給顧客壹張收費的洗衣卡,後來加盟店關門了。客戶拿著卡去“總公司”才被告知,他以為是加盟店發的洗衣卡,跟總公司沒關系。顧客大叫壹聲,信以為真。
後來我仔細觀察這些洗衣卡,發現卡上標註的企業名稱都是加盟商,根本沒有提到加盟商的名字,更沒有提到“各加盟店擁有並獨立經營”等所有權描述的存在。而且卡的背面赫然印著特許人的電話號碼。
我的看法是,即使這些卡實際上是加盟商而不是加盟商發的,從卡上看也沒有特許經營的痕跡,給人的感覺是加盟商發的。此時,加盟店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表見代理,即顧客有理由相信這些卡是特許人發放的。因此,加盟店發卡的後果應由特許人承擔。
三、區分加盟店和直營店的方法
(壹)看名稱或標簽
壹般情況下,店鋪的門、燈箱、招牌等地方都會註明是XX加盟店(或者獨立擁有經營等。)或者XX公司的分公司。消費者應該清楚地閱讀這些標簽並意識到它們。如果指定XX公司的分公司,其總公司是XX公司,是直營連鎖;如果聲明XX加盟店,這是加盟,加盟店獨立負責。
(2)看營業執照
特許經營許可證上的名稱是加盟店自己的名字,沒有總公司的名字。其性質要麽是XX公司等法人,要麽是XX事務所等非法人獨資企業。直營店的營業執照是總公司的名稱,並註明是哪個分公司或分店。所以消費者只要留意營業執照,就很容易判斷該店是加盟店還是直營店。
總之,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是否應該對被特許人承擔外部責任的問題,目前是按照上面的介紹來操作的。當然,也不排除後期立法或司法明確要求特許人承擔責任,實行對外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