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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我市房地產經濟,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售、出租、交換、抵押房屋(含附著物)及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禁止私下交易。第四條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並接受房地產市場。

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的業務指導。第五條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單位,必須經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合格,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始營業。第二章房地產買賣第六條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相關土地使用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原房屋所有權人支付約定價款的行為。第七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使用範圍內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房屋產權分割轉讓時,房屋所有人按相應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但同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壹個整體是不可分割的。第八條出售房地產(不含商品房),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第九條商品房開發建設,包括拍賣(含境外銷售),必須在銷售前向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出售期房,必須完成主體工程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未售出的房屋竣工後,應按規定向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購買拍賣行的房屋後,在房屋竣工前需要轉讓房屋的,應當辦理公證,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條銷售房地產應當經房地產估價部門進行評估,評估價格應當作為繳納契稅及相關費用的依據。第十壹條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出售非住宅房屋,憑區、縣、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憑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公民買賣房產,憑本市常住戶口簿和身份證。

外國單位、個人、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征得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的同意。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在本市購買私有房屋的,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出售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用* * *出售* * *所有的房屋,必須經全體* * *人同意;根據某* * *擁有的房屋,其* *所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出售* * *所有的房屋時,其他* *人有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凡通過房改出售購買部分產權住房或單位購買住房補貼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房地產銷售應使用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壹印制的房地產銷售合同。第十七條單位之間買賣和對外銷售房地產,雙方應* * *同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交易手續;個人之間買賣,單位購買私房或個人購買公房,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交易手續。對未辦理交易手續、未納稅的房屋,不得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處分其房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買賣:

(壹)沒有合法的產權證書或產權證書已被註銷或吊銷的;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宣布拆遷;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違法建築;

(六)依法限制產權轉讓。第三章房地產租賃第十九條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及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行為。第二十條凡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後,方可出租。第二十壹條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出租房屋,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使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壹印制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二十二條出租私有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經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驗證,並交納租金總額5%的驗證費;驗證費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租賃壹方為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或者駐津單位、市屬單位、部隊租賃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核驗手續;其他單位管理自有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繳納租金總額2%的核銷費;驗證費由租賃雙方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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