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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圖書報刊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本市圖書、報紙、期刊出版的繁榮和發展,維護正常的出版活動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經營活動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印刷和發行。

本條例適用於內部資料性圖書、報紙、期刊的委托和印刷活動。第三條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和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禁止出版和經營非法的、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內容的圖書、報紙、期刊。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設立專項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持和保障學術、科學著作和教材的出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繁榮書報市場,保障合法的出版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各級人民政府對執行本條例有突出貢獻或者檢舉揭發、協助查處非法出版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市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圖書、報紙、期刊出版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區、縣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紙、期刊印刷發行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六條設立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應當自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並憑出版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和要求,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執行。第七條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未設立報紙、期刊社而出版報紙、期刊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同出版單位,編輯部的民事責任由設立編輯部的法人承擔。第八條圖書出版單位經登記滿180天未開展出版活動或者停止出版活動滿1年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門註銷其許可證,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報紙出版單位登記後90日未出版報紙或者180日停止出版的,由市出版行政部門註銷登記,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業務範圍,合並、分立,或者出版新的報紙、期刊,或者變更名稱、發行日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或者轉讓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準印證號。第十壹條出版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紙和期刊。第十二條書刊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出版管理條例》關於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出版前未經備案不得出版。第十三條期刊增刊的出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正式期刊連續壹年以上正常出版,樣本期刊按要求及時報送;

(二)正式期刊兩年內未受到國家、市出版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三)副刊的宗旨、編輯方針、格式和發行範圍與主刊壹致。

出版期刊增刊,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補充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圖書、報紙、期刊應當註明版本記載。期刊不得在封面上用總序號代替年號,不得用主項代替或覆蓋標題。

出版單位使用的書號和序號不得相互替換。第十五條面向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實施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忍等有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十六條本市中小學教材的選用或者編寫,按照國家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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