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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三條行政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單位根據特定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為管理社會而收取的費用。

業務費是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補償性費用。第四條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是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規定。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權限如下: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發改委,由市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審批;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收費和根據相關政策制定的收費,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向市發改委申報,由市發改委會同財政局核定;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或授權市發改委、財政局制定;

(四)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有關部門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同時向市財政局和市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報告,由上述部門共同制定。

(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發布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局)聯合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規定由地方制定實施細則或收費標準的,必須由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和有關部門根據文件規定共同制定;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準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局)聯合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規定由相關市級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或實施細則的,必須由相關市級主管部門按規定制定,並報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備案。第六條除第五條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第七條屬於管理性收費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應根據行政行為的實際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嚴格確定;許可證費用根據印制許可證的成本確定。

公共服務費的標準應當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合理消費、服務質量和數量以及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局監制的統壹票據或使用經市財政局批準的專用票據。第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收費收入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申報制度。具體管理規定由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制定。第十壹條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市場監督管理,財政部門依法對其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費和收費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賬表、單據及相關資料。第十二條下列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已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繼續按原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三)不實行年費申報制度的;

(四)未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通行費年票的;

(六)未按規定在政府網站公布收費單位名單及變動情況的;

(七)不按規定範圍支付或使用收費收入,隱瞞、虛報或拒報收費收入和支出的;

(八)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機關的檢查和核查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其他亂收費行為。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財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第十二條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十四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舉報第十二條所列的違法收費行為。對舉報有功者應給予適當獎勵。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不按規定使用的各種非法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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