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監督部門可以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推進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信用體系建設,保證和提高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合同應當依法明確質量要求和質量責任。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質量管理機構,制定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落實質量責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工程質量目標和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按照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要求,科學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工期。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和規定,組織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復雜鐵路的工程地質勘察和監理,檢查勘察設計工作質量,審查和修改設計文件。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為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提供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必要的資料,督促、檢查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責任。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當按照規定到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鐵路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項目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鐵路監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變更情況。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施工單位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質量檢驗;建設單位采購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依法取得許可或者認證的,取得許可或者認證後,方可采購、供應和使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對鐵路建設中應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進行檢驗。
不得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的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審查意見的新技術、新材料。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並組織單位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前5日通知鐵路監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鐵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文件送相關部門備案。
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進行運營安全評估。只有通過驗收和評估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行。第十七條國家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後,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驗收:
(壹)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項目全部完成,質量合格;
(二)初步驗收並初步運行壹年以上,狀況良好,發現問題已整改;
(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等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專項驗收;
(四)建設用地手續完備並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安全保護區標樁已經設立;
(五)鐵路、公路立交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已經移交;
(六)決算已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無遺留問題;
(七)檔案驗收和移交工作已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