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能否作為另壹案件的證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並未列為證據。實踐中,庭審筆錄能否作為法庭的證據,往往存在爭議。本文認為,雖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直接規定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但這並不意味著在已經規定的八類證據中,庭審筆錄找不到自己的“歸宿”,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首先,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不僅是對審判活動的記錄,最重要的是將案件的相關證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來。畢竟,作為庭審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的質證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和中間裁判的基礎。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2012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雖然在法院最終生效裁判文書中可能不涉及相關事實,甚至當事人的實體爭議也未得到處理(如撤訴決定),但並不妨礙任何壹方當事人在法庭筆錄、證人證言或其他記錄在案的案件事實中認為的事實作為證據獨立存在。有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九條,對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所以庭審筆錄不能作為證據。本文認為能否作為證據是壹個定性問題,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是壹個定量問題,兩者不能混為壹談。庭審筆錄雖然不能等同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但作為支持相關事實的證據,至於庭審筆錄有多強,能否被法院采信,只能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具體情況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不能直接依據庭審筆錄。其次,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歸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表達的想法。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但又不同於壹般書證,它是書記員在法庭上對當事人和審判人員所說的話的記錄,其性質類似於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有關當事人作出的調查或詢問筆錄。唯壹不同的是,庭審筆錄的形成過程是隨著民事訴訟的進展記錄案件事實,有相對統壹的固定程序和格式。第三,從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看,法庭筆錄應當作為證據使用。2013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過程中,允許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推翻或者改變其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會給書記員的記錄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還涉嫌褻瀆法律權威,妨礙庭審秩序。畢竟,庭審不是鬧著玩的,當事人應該誠實,對自己陳述和記錄的事實負責。最後,從書記員的回避、庭審筆錄的更正、撤回錄取來看,庭審筆錄的真實性是有保障的。新舊民事訴訟法都賦予了當事人對自己陳述和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申請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和申請更正的權利。從而在壹定程度上防止了由於書記員的故意或疏忽導致的庭審筆錄錯誤或遺漏的發生,保證了庭審筆錄的真實性。而且,鑒於當事人在庭審中自認是因自己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條也有條件地允許當事人撤回——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自認是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綜上所述,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人民法院就應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