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譯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在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
文章的主旨
本條是關於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要求和保障。
條款的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是生產經營單位防範安全生產風險的重要保障。本條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特殊要求,同時給予其在不受其他因素幹擾的情況下履行職責的應有保障。
壹、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求
盡職盡責是安全生產管理者應該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質。盡職是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充分認識自己的主要職責,盡職盡責,積極、主動、認真、謹慎地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不能履職不到位,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把自己的職責當兒戲,也不能只是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現場檢查流於形式。這裏的依法履行職責,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職責。比如,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第四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狀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未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第五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這些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依法執行。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決策是指確定本單位生產經營目標和實現生產經營目標的戰略戰術的過程,即決定做什麽和怎麽做。安全生產管理決策是指決定和實現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的戰略和戰術,即如何實現生產經營單位的科學安全發展。這些戰略戰術包括:安全投資計劃、新建、改擴建項目計劃、主要設備設施更換計劃、重大生產工藝變更計劃、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措施、生產經營場所、項目和設備承包租賃計劃等。
生產經營單位在做出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上述安全生產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治本之策,必須認真執行。同時,這也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責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積極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比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通過降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方式打擊報復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解除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是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合法權利的侵害。該條明確禁止這種報復。
四、任免特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采礦和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高,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為此,這部法律對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涉及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的配備等。根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並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為了加強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和調整情況,本條規定,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這裏說的告知是壹種告知性備案,只是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而不是批準。這壹規定有利於加強生產經營單位與相關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上的溝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權任免安全生產負責人員,這是壹項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利,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不得幹涉,更不得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