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安全生產法》基本規定1:安全生產管理方針
“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壹貫方針。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壹直重視安全生產,提出了“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越來越受到重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安全生產法》關於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六個優先”,即安全意識第壹、安全投入第壹、安全責任第壹、建章立制第壹、隱患防範第壹、監管執法第壹。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基本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他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也是生產安全事故的載體。生產經營單位只有實現人、機、環境的統壹,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預防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並規定依法管理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強調加強管理、建立規章、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產法》基本條款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只有擔負起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責任,才能真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建隊伍,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有三個好處:壹是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壹致;二是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問責制的實施有充分的基礎。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之四:工會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權利。
工會是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代表下屬人員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是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監督管理的重要補充。在《安全生產法》中,其地位和權利規定如下: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的設計、施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五: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如果政府領導對安全生產存在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長期無法決策,將被追究失職瀆職責任,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安全生產法》基本規定6: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基本規定之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規定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規定了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範圍和主要業務,以及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