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身份證號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營_ _ _ _ _ _教育培訓公司工廠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場所:合作項目:_ _ _ _ _ _ _ _ _ _教育培訓公司,經營場所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
合資項目和範圍:教育和培訓。
文章
合作期限為_ _ _ _ _ _ _ _年,從_ _ _ _ _ _ _ _年起。合同到期,如果雙方需要繼續合作,可以續簽合同。
第四條
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甲方出資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萬元 _ _ _ _ _ _ _ _ _乙方出資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元,占投資總額的50%;
(2)甲、乙雙方以貨幣出資的,應於年月日前全部繳清。
(3)本次合作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元,大寫_ _ _ _ _元。合作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自有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
第五條
收益分配與債務承諾。合作各方* * *共同經營,* * *共同努力,*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1)盈余分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清償,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按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出資的承認、退出和轉讓。
(1)加入。
1.新合夥人必須獲得雙方的書面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1,自願退出。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作企業。
2.當然,辭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壹)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個人喪失償付能力;
(4)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情況下的提款生效日為實際提款日。
3.退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罷免該合夥人: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的;
(三)執行合作企業事務中的不當行為;
(4)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外,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退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三)轉讓出資。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該第三人視同入夥,否則視同退夥。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在合作協議修改後成為合作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人。
(1)甲方負責業務管理和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核算。
(2)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委托_ _ _ _ _ _ _ _ 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開展對外業務,簽訂合同;
2.合作企業的日常管理;
3.支付合作債務;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決策和監督權。合作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不管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投票權。
2.合夥人有分配合作利益的權利;合作收益按出資比例分配。
3.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約定分配合作收益,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4.合夥人有權退出合夥企業。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作協議維護合作財產的統壹性;
2.分擔合作經營虧損的責任;
3.對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商業利益屬於合作的,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禁止合作方以此合作參與商業競爭。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者不得從事損害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5)甲乙雙方均不得使用興明汽車修理廠的財產(營業執照、廠房、設備等。)作為貸款抵押或以任何理由為他人提供擔保。否則,它將承擔損失的責任。
第十條
合作業務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剩余合夥人有權以原企業名義繼續經營原業務,也可以選擇和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
(2)合夥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已故合夥人的繼承人選擇,可以返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受繼承人作為新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壹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1,合作期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合作交易完成或無法完成;
4.被依法撤銷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清算:
1.合作社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 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之間的差異 _ _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3.合作社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合作社職工所欠工資,合作社勞保費用所欠稅款;合作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4.結算後如有剩余,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第壹款的方法進行分配。
5.清算期間合作遭受損失,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方式處理。每個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還款責任,因為合夥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