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退房:
(1)開發商超過三個月不能交房;
(2)開發商缺乏有效證明,導致合同無效的;
(3)開發商沒有改變買受人的統壹規劃或設計;
(4)買方無法獲得貸款;
(5)因開發商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產權證;
(6)房屋面積計算誤差經核實為3%的;
(7)房屋質量嚴重影響居住者使用的;
(8)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將房屋抵押或出售給買受人,再將房屋抵押給他人。
2.買方發出退房通知。
購房者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電話等方式向開發商申請退房。如果由開發商負責退房,則由開發商承擔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存款利息、購房稅費等。購房合同約定退房補償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主張賠償;如果買方的貸款申請未獲批準,合同雙方無法就付款方式達成壹致。這就導致退房,開發商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3.15天內完成各項手續。
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開發商應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並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辦理手續或簽署文件之前,開發商應代購房者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的本息。
開發商會退還房款。
開發商應在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完成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以上內容不能完成的,自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16日起至買受人收到全部房款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壹的違約金。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發現問題後,最好請專家鑒定,確認屬於開發商。滿足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後,先與開發商協商,可以節省訴訟費用;如業主對開發商提供的補償條件滿意,可根據自身情況撤回退房要求,或在開發商協助下辦理退房手續;如果協商不成,那就選擇訴訟或者仲裁。
6.索要違約金及相關稅費。
因開發商原因退房的,除向業主返還全部房款及相應利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及業主前期費用,如印花稅、房屋契稅、交易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房屋中介費、律師費等。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待售房屋,當事人可以在實地勘察待售房屋後,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單元定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該計劃應標明詳細尺寸,並規定誤差範圍。交房時戶型與設計圖紙壹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誤差範圍內,以維持總價不變;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範圍,且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計算,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誤差如何處理?
合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給買受人;房價款絕對值超出3%的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兩次返還給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的面積
面積誤差比= ——————————× 100%
承包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的,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和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以及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發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成立之日起65,438+0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送達後15日內就是否退房給予書面答復。買受人未在通知到達後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的,視為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復驗。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