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導言
拉倫茨的書有壹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把“法”的對象作為討論的核心。這裏的“法”是指教條主義意義上的“法”,其討論的是具有規範意義(具有規範性和約束性)的法律。因此,在討論完全書的理論基礎後,拉倫茨開始把重點放在法學理論上。
根據筆者律師近幾年的實踐經驗,所有訴訟案件的準備、分析和代理,都取決於能否找到合適的法律。因此,通過實踐來考察拉倫茨的這部分論述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
第二,法學方法論中的法學理論說了什麽?
1,法學理論的具體內容
拉倫茨在這本書的第三章,共***27頁,分為四節來闡述法學理論。具體內容包括法律的邏輯結構、不完備法律、規則與規則競合、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準確地說,第四節不應該放在法學理論壹章中,而應該是單獨的壹章。因為這壹節的內容是關於法律適用的三段論,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其中,只有大前提與法律或法規有關。因此,從邏輯上看,法學理論這壹章並不能涵蓋法律的適用。
當然,拉倫茲教授也註意到了這個問題,提示讀者在閱讀這壹節的時候同時閱讀第4章到第6章。第四章講的是如何形成小前提,第五、六章講的是如何形成大前提。
2.法學理論發展的邏輯:從個體到整體,從完整到不完整。
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拉倫茨在撰寫《法學》整個理論章節時,做了兩個區分:第壹個區分是法律和規律性;第二個區別是完全法和不完全法。這種區分是基於現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立法技術。例如,在壹部法典中,為了避免重復,分配了大量的資源,如壹般條款和具體條款的搭配,定義條款和完整條款的協調,指示性條款等。再比如,在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它不是法律,而是以某種形式由許多法律連接起來的規則(筆者理解為法律的全部)。這也是為什麽王澤鑒先生說妳在適用某項法律,但實際上妳在適用整個法律。
第三,法學理論與律師實踐
根據筆者的親身經歷,現在的律師執業更註重整體的實際操作和現成的指導經驗。對此,我們不能說這兩塊的內容不重要,但對於初入律師行業的年輕律師來說,過於關註這兩塊的內容,很容易讓他們忽略律師執業的底層邏輯。壹旦遇到未處理的案件,就會無所適從。
在我看來,律師在辦理訴訟案件時,最重要的壹個方面就是收集和整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以及案件事實的證明和判斷提供良好的前提。尤其是妳練習的時間越長,越發現規律的重要性。
那麽問題來了,如何快速準確的找到規律?
根據現有經驗,筆者提出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1,全面了解要辦理案件的事實或問題是第壹步。如果壹個律師想不通自己為什麽要找法律,那是壹件很可怕的事情。對此,筆者無意貶低大學法律學習的價值,因為學校學習更多的是理解而不是應用。
2.爭議的焦點越準確,找到規律就越有效。如果壹個律師滿腦子都是亂七八糟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各種說法,不清楚案件事實的癥結和問題的焦點,那麽找法律就像壹只沒有方向感的無頭蒼蠅。不清楚發現的規律是否準確。
3.找規律的時候,先找核心規律,再逐步傳播。如果我要找壹個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那麽首先想到的是第壹個建築工程司法解釋,而不是合同法或者民法通則,更不是建築法或者招投標法。這樣做的好處是,妳發現的法律才是法院判決或者法官思考案件的核心。
4.善於使用搜索引擎。目前比較好的搜索引擎比如北大法寶,維科,法商,當然如果妳想免費,也可以,比如法庫,無訟,百度。當然,關於如何進行法律檢索的文獻有很多,有興趣的可以看壹下:《法律檢索必備文章集》,/s/nsEmWg8cjDI-lRJMdNDjfw。
5.在律師執業中,法律法規的收集只是第壹步。如何將收集到的條文轉化為適用的法律法規,需要讀者結合理論和立法解釋明確這些條文的內在意義。對此,筆者建議讀者在收集好法律法規後,再收集相關案例,以便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有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