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種網絡交易提供網絡空間、技術和交易服務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實踐中,大部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並沒有直接參與侵權活動,因此法院大多根據間接侵權理論來認定是否侵權,即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是否引誘、教唆或者故意幫助他人直接侵權。間接侵權責任主要包括替代侵權責任和輔助侵權責任。
(壹)代位侵權責任
代位侵權是指行為人具有監督他人行為的能力和權利,但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制止他人侵害,並從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實踐中,代位侵權的主要行為人有權利和能力對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監督並從中獲得直接利益,這是承擔替代責任的重要要件。筆者認為,法律不應該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監控義務。理由如下:1)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信息發布、信息傳遞、合同訂立、保管等服務,是訂立網絡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他們不參與具體交易,只是為交易方提供壹個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發布平臺,所以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是被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不是內容提供者;2)面對網上數以億計的商品清單,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逐壹審核,費時、費力、成本高,也不可能。如果法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負有監控義務,將會大大增加網絡交易成本,降低網絡交易效率,最終導致部分拍賣網站關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即使安排大量員工監控網絡,審核每壹件商品,也無法像商標所有人那樣準確判斷每壹件商品的真偽。因此,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監控義務並不現實。
對於行為人是否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有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事先與商品的銷售者約定,在商品售出時,網絡交易平臺的結算系統會自動從支付的服務款項中扣除壹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回報,這在性質上屬於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的成本,而不是商品的分成成本。因此,不能認為他們獲得了直接的經濟利益。
(2)輔助侵權責任
從犯侵權責任的條件是行為人明知他人正在實施直接侵權行為而予以幫助。知道是壹種主觀的心理狀態,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所謂知道,即實際上知道,包含兩層意思:1)直接、明確地知道某壹事實或情況;2)了解壹些信息或情況,會引起壹般理性人進壹步探究或查詢事實。也就是說,行為人已經清楚地了解了具體的侵權事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推定知道,即對於某人基於合理的註意能夠知道的事實,法律推定其應當並且已經知道該事實,而不管其事實上是否知道。也就是說,如果壹個合理的人能夠在盡到註意義務的情況下發現侵權事實,那麽在法律上就推定其應當知道侵權事實。這是可歸責的過錯標準。
二、網絡侵權的類型有哪些?
網民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壹)是對人格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權的;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權的;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侵犯名譽權的文章;
4.非法入侵他人電腦,非法攔截他人傳輸信息,擅自泄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犯隱私。日益發達的網絡在壹定程度上譴責了社會的不文明、不道德現象,但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規範,人肉搜索合法嗎?如何判斷網絡信息是否泄露?《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該條例後來明確了互聯網用戶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了處理原則,填補了互聯網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網上流傳壹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裏面有很多現場查處色情場所的照片和視頻,甚至還有賣淫女的裸照。在互聯網盛行的時代,如何保護公眾的合法權利?作為媒體的網絡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的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民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而網站對此知情卻不采取任何措施。
對於這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民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侵犯財產利益。基於網絡活動的便利性和商業性,通過網絡侵犯財產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比如盜取他人網銀賬戶資金,最典型的就是侵犯網絡虛擬財產,比如盜取他人網遊設備、虛擬貨幣等。
(3)侵犯知識產權。主要表現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和商標權:
1.侵犯版權。如未經授權的數字傳輸他人作品、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是商標所有人的網站,惡意搶註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 *互聯網用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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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到民法規定的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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