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壹般來說,如何處罰公安的不當言論。
發表不當言論,可處五百元以上罰款或五至十天拘留。
壹般來說,對互聯網上的虛假陳述判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因為其中有些可能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如下: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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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需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院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審理案件的正式和固定場所,如審判庭,也包括審理案件的非正式和臨時場所,如巡回法庭在立案地臨時開庭的場所;它既包括室內法庭場地,也包括室外法庭場地,如用於公開審判的場地。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鬧事,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款規定:“擾亂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金、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侮辱、誹謗、威脅法庭的。“可見,根據現有的相關法律,幹擾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1.從作案時間來看,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開庭期間。庭審,從宣布開庭到宣布休庭,包括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評議、法庭宣判等多個階段。,包括壹審、二審,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
2.從犯罪地點看,本罪僅限於審理案件的法院。這裏的“法庭內”壹詞應從廣義上理解,既包括擾亂法庭內的法庭秩序,也包括擾亂法庭附近的法庭秩序,毆打正在法庭外參與訴訟活動的司法工作人員或將其從法庭追到法庭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在法庭上均應視為擾亂法庭秩序;既包括在法庭上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也包括在法庭上發生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的行為。如果行為和結果沒有發生在法庭上,則不構成本罪。
3.從犯罪行為來看,必須是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所謂糾集,是指糾集三人以上。所謂鬧事,是指在法庭內或法庭周圍鬧事。
4.從犯罪結果來看,必須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才能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當事人帶領他人在法庭上喧嘩、起哄甚至毆打公職人員的行為,當事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不是在法庭上起哄,或者在法庭外的地方毆打公職人員,壹般不會以聚眾擾亂法庭秩序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