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法廣告違法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擅自承接廣告業務或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違法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1。無證經營廣告,即未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從事常年廣告經營活動還是臨時廣告經營活動,都是違法的。2.超越業務權限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明確規定了廣告經營範圍。任何超出經營範圍的廣告經營活動都是違法的。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業務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以采訪名義招攬廣告。4.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外國人不經過中國直接在中國承接廣告,在中國具有外國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5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承接經營性平面廣告、贊助廣告,以及大量郵寄廣告。對於從事違法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或者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二)發布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手段進行的虛假廣告。發布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1。廣告商介紹的商品和服務本身就是虛假的。(1)廣告中對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的描述與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不符。(二)擅自變更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廣告審批表內容,虛假誇大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三)利用虛假廣告招生進行辦學和技術培訓的。(4)發布“致富信息、實用技術”虛假廣告,騙取錢財。(5)無貨可售,或以次充好,以郵購名義騙取貨款,非法獲利。2.廣告主的自我介紹內容與現實不符。(1)謊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和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達到規定標準,通過認證,獲得專利;謊稱產品獲獎,獲得優質產品稱號。(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以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者產品做廣告。3.壹些對產品和服務的承諾是虛假的、未兌現的和欺騙性的。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發布禁止性廣告,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構成發布禁止性廣告的違法行為。對於發布禁止發布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超出經營範圍或者國家允許的範圍發布廣告的。超經營範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廣告主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其宣傳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應當有下列內容之壹,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和國歌音;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貶低同類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根據申請人的經營能力規定了經營範圍。每壹個廣告經營者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無照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八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廣告主將根據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並處廣告費兩倍以下的罰款。”(五)發布有產品獲獎內容的廣告,但未標明獲獎級別、時間、頒獎部門的。《廣告管理條例》所指的獲獎產品包括兩類。第壹類是指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各種獎項的產品和獲得國際組織獎項的產品。另壹類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產品。《廣告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當年、本年度或者若幹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明,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獲獎部門。”第三款規定:“標註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偽造、變造、盜用或者非法復制廣告證明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廣告主出具違法或者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承擔連帶責任。”(六)無合法證明或者證明不全的發布廣告證明,是指表明廣告主主體資格和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的文件、證明。廣告主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辦廣告業務時,應當依法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交上述兩種證明文件,並保證提交的廣告真實、合法、有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承接廣告業務時,應當要求廣告主提供相應的證明,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主不得為內容虛假或者證明不全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和中國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經營者中國發布無合法證明或者證明不全的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七)廣告主偽造、塗改、挪用或者擅自復制廣告證明。偽造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的偽造行為。制作廣告文件;變更廣告證明是指廣告客戶改變廣告證明的內容以適應其需要;竊取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竊取自己並不擁有的廣告證明並非法使用;擅自復制廣告證明,是指廣告主非法復制依法不得自行復制的廣告證明。根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塗改、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書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者虛假的廣告證明。為廣告主出具非法或者虛假證明,是指未經《廣告法》授權的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廣告主出具無效或者虛假證明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嚴懲出具非法或虛假廣告證明者。因出具非法或者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九)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1。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廣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是指廣告活動中的當事人或者經濟組織對廣告市場的運行過程或者這壹過程的某些方面的排他性控制,即排除和控制其他合法的廣告經營。具體行為如下:(1)兩個以上廣告經營者簽訂限制競爭協議。包括:簽訂協議劃分廣告市場,約定各方不進入對方占領的市場或進入後不相互競爭;同意應對國外競爭或規定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條件。(2)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通過不正當競爭尋求壟斷。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與某壹類廣告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廣告經營者進行交易;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搞歧視性價格,對不同的廣告經營者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2.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以欺騙、有害的競爭方式與同類企業進行競爭。其具體表現為:(1)捏造、散布對競爭對手有害的不實消息。(二)以行賄或者變相行賄等非法手段招攬廣告。(三)違反國家廣告收費標準的規定,采取改變我國廣告收費標準的手段爭奪客戶。《廣告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壟斷或不正當競爭廣告活動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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