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查處涉疫違法犯罪行為,現通知如下:
壹是疫情防控主體責任不到位
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要求,未落實從業人員定期核酸檢測責任,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場所編碼,未提醒主管掃描場所編碼,未查驗衛生編碼、旅行編碼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第二,擾亂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區、村屋、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飯店、網吧、電影院、車站、醫院、建築工地等公共場所。,並在被告知後拒絕掃描場所代碼,拒絕實施戴口罩、體溫檢測、衛生代碼核對等疫情防控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
第三,拒絕參加核酸檢測
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重點行業關鍵人員未按規定頻率進行核酸檢測。
四、非法使用核酸檢測證書
偽造、變造核酸檢測證書,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書的
五、不如實提供有關疫情信息的。
隱瞞或者謊報病情、居住史、接觸史、行蹤等疫情相關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銷售藥品和醫療服務。
疫情防控期間,非法銷售“解熱、鎮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未設立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私自接診發熱患者,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具有嚴重傳播風險的。
七、拒絕不配合合流監管、隔離和控制。
拒絕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公安機關追蹤、隔離控制的。
八、拒絕配合消毒工作。
拒絕配合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九、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
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疫情而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惡意造謠,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非法生產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十壹、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試劑等醫療器械,構成犯罪的。
十壹、核酸檢測機構未盡到責任。
核酸檢測機構虛報、漏報、謊報、隱瞞或者謊報核酸檢測結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拒絕接受疫情防控卡檢查的。
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拒絕配合或者以打卡等方式拒絕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
十三。未按規定暫停營業的。
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允許應當停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活動等聚集活動的。14.欺詐、敲詐、強迫交易、詐騙和欺騙
以疫情防控為名,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救護人員等虛假身份實施詐騙的,15。其他危害公眾安全、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
實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受到嚴重威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