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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

電梯的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開發區管委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和支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範圍,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和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電梯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協助做好電梯安全工作。第八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章生產經營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安裝、運行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設計。

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合理設計電梯安裝和運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並提出電梯選型意見。

建設單位采購的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並滿足消防和無障礙通行的要求。車站、機場等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是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電梯。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施工作業。第十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依法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數據,保障電梯零部件供應,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訓等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壹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

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的改造和維修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進行。承擔電梯改造和維修的單位應當對電梯質量和安全負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改造和維修的技術資料。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的銘牌,承擔電梯制造單位的義務。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通過監督檢查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將電梯鑰匙和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並辦理書面移交手續。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非施工人員使用。第十三條移動式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電梯不得移動:

(壹)未申請註冊的;

(二)逾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3)出廠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不完整;

(四)未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後存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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