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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城市法和商法既有封建性質又有資本主義因素?

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商法的性質是什麽?雖然當代中國的法學界沒有學者。

以“自然”為系統論述,許多學者都觸及了商法的特征,其中

看來涉及的內容還是有必要深入探討的。

商法的性質是商法的本質屬性。在壹般意義上,這裏不涉及它的政治性質,因為

毫無疑問,中國的法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

自商法產生以來,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就認為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屬於私法的範疇。也

換句話說,商法的首要性質是私法。商法的這種性質的啟示不僅適用於19世紀的歐洲,而且同樣適用於

樣本適合當代中國。

關於當代中國是否應該采取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國家上定義為中國。

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由法學家提出的,盡管在國外,也有少數學者持這種觀點。

持否定態度,但多數學者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現代法律秩序和建立法治國家的基礎。”

家的前提。(1)按照區分公法和私法的共同標準,商法的私法性質非常明顯。

第壹,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商事關系是壹種平等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商事關系是商人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財產關系,商人或商事主體是市民社會。

其中壹個主體,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主體。他們要麽是公司,要麽是合作。

社會,或者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等。他們在合理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人是現實的人在市場中的法律表現,是真正的“經濟人”而不是“道德人”。因此,

商人是私法的主體,商事關系是私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商法規定的權利是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權利。這壹權利的核心是商事主體的支持。

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充分的經營自由,以實現其盈利目的。為了實現這壹點,第壹部商法

首先,應以嚴格性(強制性規範)確立商事主體的主體地位,賦予其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力;其次,要保證商事主體的自覺自治,使其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義務,體現在法律規範中,是更隨意的規範的存在。例如,關於商業行為,在許多情況下

情況下,只要不違背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設定。

設置。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①肖揚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講座》,中國方正出版社,7月,1995,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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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無論是商法的任意性規範還是其強制性規範,都是對商事主體的確認、保障和促進。

以盈利為目的。商法中商事主體的營利性調節機制並不能保證每個商事主體都會獲利。

國際利潤的數量與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差異是由雙方的能力決定的,商法對此不加補充。

前。商法的使命是保證交易程序的公正性,即以建立交易的公平競爭規則為己任,並向所有法律報告

商業實體提供公平利潤並合理分配給投資者,但如果交易使壹方

如果沒有利潤,就違背了分工條件下使雙方都獲利的本質,尤其是在交易中出現欺詐和威脅的情況下。

強迫行為,商法對此有嚴格的幹預。顯然,這種機制是典型的市場經濟機制和現代私法的調整。

機制。

這樣評判商法,必然會招致很多人的非議。在壹些人眼裏,商法是典型的“公私混合法”

還是帶有公法因素的私法。我們不敢否認這個理論,但至少不全面。

因為這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區分,以及對商法概念的理解。

按照我們的理解,公法和私法的區分主要集中在法律規範的層面,雖然有時會涉及到其調整。

字段和法律文件,但對於後兩者來說,這種區分的意義是非常有限的。在現代社會,壹個

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要平衡,壹定範圍的社會關系往往需要各種法律規範的綜合調整。

完整性,如財產權、人身權,既需要民法保護,也需要刑法保護。也就是說,有壹些學者所說的“私法”

公法現象。如果只把法律規範作為考察對象,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是比較明確的,私法和法規

範從來就不是“公法人”。

正如壹些權威著作所總結的那樣,商法是壹個內涵不確定的術語。學者們在回答什麽?

當它是商法時,應該從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進行闡述。考察當今世界各國的商業立法,在形式上

在商法意義上,其法律規範包括私法規範和公法規範。再加上當代世界是壹個國家。

在壹個非常活躍的世界裏,和平與發展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題。因此,每壹種商業規範也包含。

有國內法,也有國際法。我們認為,通常被稱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僅指商事和私法法規。

範,又以國內規範為主。正如後面將要討論的,商法的含義應該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

在類型的意義上。在這種情況下,商事公法的規範應歸入經濟法或刑法。如果從立法(法律文本

)這壹層面來關註,我們當然可以得出“商法是公法”的結論,但這並不容易理解為“商法是

民法的特別法”或“商法是私法的特別法”。不能說刑法規範也是私法。

特別法(民法)!事實上,“商法商品化”的準確表述是“商事活動的公法調整得到加強”。

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早期單純由私法規範調整的領域已經演變為主要由私法規範調整的領域。

基礎,公法也將其納入自己的調整範圍。明顯的例子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而人身關系受私法調整,但平等主體之間就只有私法關系嗎?顯然不是,很多犯罪行為都是

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當然應該受到刑法(公法)的調整。商業領域也是如此。

因此,簡單地說“商法是公私混合法”或“商法是公法”是不太準確的。正式地

這在商法上是完全正確的,但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是不準確的。否則,壹方

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不清,另壹方面刑法會被各個領域的法律肢解,也就是所謂的

商業刑法、環境刑法、經濟刑法、文化刑法等。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僅僅從這些方面。

當然,學術研究無可非議。

商法的第二個性質是實體法。將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現代的做法。按照羅的說法

參見(牛津法律詞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年版。第120頁。

馬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的公法和私法概念屬於私法範疇。直到拿破侖法典頒布,作為

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從私法中分離出來,作為公法對待。①雖然法國在1807頒布了商業法。

商事法院的組織和訴訟程序在法典中有具體規定,1958的法國司法制度改革法沒有改變商事。

法院在司法體系中的地位法院,但大多數國家並不單獨設立商事程序法,而是依靠商事糾紛

民事訴訟法。研究各國的正式商法,可以發現它們的大量法律規範都是實體規則。

範雖然有壹定數量的程序規範,如公司登記的具體程序,但主要是告知主體,如

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至於國家機關應該如何處理,是因為這些法律無法遏制。

瑣碎的規範,往往需要有其他的實施規定才能切實可行,而這些具體的規範屬於自然。

經濟法規範(有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規範)。此外,破產法從它的出現就是傳統的。

在商法中,有些國家規定破產僅適用於商人,不適用於壹般民事主體。然而,破產法是

性質上主要是程序法(當然也有很多經濟法規範)。隨著法制和人民權利的不斷發展

制度追求的加強不應再被視為商法,原因是人們沒有將民事訴訟法歸於民法。

是壹樣的。(2)簡而言之,現代商法是由集實體程序法於壹體的傳統商法發展而來的。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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