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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良好的經濟秩序離不開法律保護?

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必須用行政法重塑政府職能,重新定位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把宏觀調控職能納入法制化軌道。在新形勢下,對依法行政原則的理解不能局限於依法辦事,而應理解為行政機關不得做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事情,包括具體和抽象行為。這種理解有助於防止個別既得利益者阻礙和破壞改革。當前,改進和加強行政執法的關鍵是行政機關享有的過度的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比如將15天以上的人身處罰改為行政處罰,由司法機關行使,保證其力度和公正性。另外,我們也必須承認,市場經濟和腐敗有壹定的關系。關鍵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實行政務公開,建立權力集中、垂直領導、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的監督制約新體制。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依靠完備的法律體系。新制度不僅需要規範市場主體的民商法和刑法及其相互關系,維護市場秩序,還需要規範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個人以及政府自身的行政法之間的關系。目前,在行政權力過大又缺乏必要規範的情況下,強調行政法的作用更具有現實意義,因為每壹項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措施都有可能因為行政機關的扭曲和抵制而被扭曲甚至流產,法律賦予企業和個人的各種權利也有可能因為行政機關的不當幹預而毀於壹旦。因此,如何規範政府權力,保證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是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重要任務。本文旨在提出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法的基本功能及其自身理論的更新。

第壹,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職能最有效的手段。

(壹)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職能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以市場為經濟活動的中心,以經濟規律為市場運行的準則。因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從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宏觀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宏觀管理,以制定戰略規劃,建立市場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例如,它負責制定經濟發展計劃,通過銀行、金融、信貸和稅收手段引導市場主體,調整經濟結構,提供社會保障,協調社會和文化事業,監督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管理可能對社會福利和人民安全健康產生影響的特殊行業。也就是說,要求政府職能從傳統的計劃、審批、指揮和組織產、供、銷、命令向計劃、制定政策、運用經濟杠桿、引導、協調、服務轉變。

(二)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必須依靠行政法。

要實現政府職能的革命性轉變,必須依靠完備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說,以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壹方面廢除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職能,另壹方面確定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新職能。實踐證明,沒有政府職能的轉變,就不可能形成自由、競爭、公平的市場機制,而職能的轉變又涉及既得利益部門和機構的力量,必然會遇到各種阻力,不可能壹蹴而就。這就要求逐步規範政府權力,調整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用行政法的手段塑造政府的新職能。

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有兩種。壹個是調整市場主體之間、市場主體之間的法律,即民商法,目前已經引起廣泛關註;另壹種是調整政府與市場、市場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自身的組成、結構、職責和活動的法律,即行政法。似乎制定這樣的法律的必要性還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事實上,沒有上述兩類法律中的任何壹類,都不可能建立成熟有序的市場經濟體系。縱觀世界各地的現代市場,幾乎都與政府的良好服務、引導、調控和管理有關。市場主體的產生和成長,市場主體之間平等有償關系的健康發展,市場運行的良好秩序和環境,都離不開政府和行政法。由於新體制的需要,傳統體制下管理企業人、財、物、產、供、銷的部門必須裁撤和精簡,這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機關組織法、編制法等行政法手段來實現。宏觀調控的實施也離不開行政法。雖然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幹預經濟的有效方式,但以行政命令或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存在兩個問題。第壹,依賴領導的智慧,會導致“隨領導而變”的運動式弊病,絕非長久之計;第二,過度的主觀性和隨意性會導致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即使是合理有效的宏觀調控措施,也可能被扭曲得面目全非。因此,政府從微觀直接管理向宏觀調控的轉變,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輔以法律範圍內的政策調整,實現政府職能的真正轉變。

第二,重新理解依法行政的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精神,是構建行政法律體系的基石。早在十九世紀就明確提出“國家機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應當由人民或其代表機關制定。”在此後的百年間,依法行政原則不斷豐富和發展,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承認的行政法基本原則。

(壹)全面理解依法行政原則

(二)限制強制性政府權力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3)職權法定原則應涵蓋所有政府活動,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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