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措施。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公職人員、先進典型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文明行為,並有權勸導和制止不文明行為。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其相關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實施文明行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為做出貢獻的職工和成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行為規範第十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愛、勤勞自強、樂於奉獻。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和說臟話;
(2)不要在禁煙場所吸煙或建議吸煙;
(三)排隊等候服務,不得插隊;
(四)開展健身、娛樂、慶典、建築、商業等活動,應遵守環境噪聲管理的規定;不準飆車、喧嘩擾民;
(五)遵守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秩序,不得妨礙他人;
(六)文明醫療,尊重醫務人員,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
(七)觀看體育比賽和文藝演出時,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
(八)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祭奠、祭掃、參觀時,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保護大氣、水、土壤等環境;
(2)不隨地吐痰和便溺;
(三)不亂扔塑料袋、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四)不隨意張貼、塗寫、刻畫,不亂扔廣告和傳單;
(五)不非法占用道路,不傾倒汙水、餐廚垃圾;
(六)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專用衛生設施;
(七)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感冒等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時自覺戴口罩;
(八)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汙染物的排放,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垃圾分類投放;
(九)不向河流、湖泊、水庫、池塘等水體傾倒汙染物。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有需要的未成年人讓座,不得搶奪、支配或者強迫他人讓座;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罵、拉扯、毆打駕駛員,禁止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駕駛機動車不接電話、不瀏覽電子設備、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喇叭的;
(4)駕駛機動車時,行人應當禮讓,積水路段應當低速行駛,擁堵路段應當依次通行。不準強行超車、突然變道、急停;
(五)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六)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得向車外投擲物品;
(七)不得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八)騎非機動車不得闖紅燈,不得進入機動車道、逆向行駛、並線扶體和追逐打鬧;
(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騎車人應當佩戴安全帽;
(十)不得擅自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設置停車位、停車鎖、隔離樁、欄桿等影響交通的障礙物;
(十壹)行人不準闖紅燈、亂穿馬路和穿越道路隔離設施;
(十二)不準在車道上叫賣、散發物品和乞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