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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含縣(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及其部門實行法律顧問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律顧問,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聘請的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和專家。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顧問的選拔、聘任、工作規則和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設立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負責日常法律顧問工作的組織、聯絡、協調等具體事務,與法律事務機構合署辦公。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即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下同)負責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和管理工作,並對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法律顧問的選拔、聘任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法律顧問具體參與和處理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律事務:

(壹)對行政管理、經濟發展、城鄉建設、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分析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具體的書面建議;

(二)對起草或即將發布的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書面修改意見;

(三)協助審查有關行政合同、民商事合同、經濟項目和法律文書;

(四)參與招商引資的考察和談判;

(五)參與處理尚未形成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的行政糾紛、民商事糾紛、信訪等糾紛;

(六)代理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人民政府的合法權益;

(七)協助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法制培訓和宣傳教育;

(八)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

(九)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第二章選任第七條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任期三年,連續聘任。

法律顧問的遴選和聘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八條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道德修養;

(2)受過系統專業教育、專業理論水平高、實踐工作經驗豐富的專家和律師;

(三)在其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

(四)熟悉城市、社情、民情和人民政府的工作規則,熱心社會事業。第九條法律顧問的遴選應當定向進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備選庫。備選庫的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從有關高等院校、法學研究單位、法律實務部門和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中征集。第十條法律顧問應當從備選庫中選擇擬任人選,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批準。批準、公示、公告程序確定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聘任其為法律顧問,頒發聘書,簽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合同,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擬聘任或者已經聘任的法律顧問提出建議和質詢,對法律顧問不適當履行職責的行為發出建議和通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報告上述建議、質詢和通報的結果。第三章工作規則第十二條法律顧問可以列席市、縣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應邀參加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第十三條法律顧問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和獲取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人民政府信息和資料。第十四條法律顧問可以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法律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由法律顧問辦公室按照有關程序辦理。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三)以法律顧問名義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壹方當事人的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活動中,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法律服務委托;

(五)從事其他損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利益或者社會形象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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