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電子商務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目前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於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和第33條關於當事人訂立有數據電文的合同可以要求出具確認書的規定。前者確認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後者涉及電子合同效力的要件。此外,《合同法》第16、26、31條規定了電子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僅有上述規定,電子合同仍然無法操作。
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的過程中,曾考慮各國法律對傳統貿易形成的規定,建議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賦予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國在起草合同法相關條款時,將這種功能等同的方法演變成了形式等同的方法,與《合同法範本》的相關規定不相適應。
2.電子合同被歸入書面形式引起的第壹個問題是電子簽名的價值。其表現形式是借助數據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完成的,可以是數字,也可以是符號,與手寫簽名沒有內在聯系。而我國《合同法》回避了電子簽名的問題,提出了另壹種方法,即簽署確認函。這實際上規避了必須有確定身份的電子簽名的問題。簽署確認函並不能使電子合同完成簽名人或依賴方認證的要求,電子合同根本無法擺脫手寫簽名法的束縛。
3.將電子合同分類為書面形式引起的另壹個問題是電子證據的有效性。電子證據在訴訟中能否被法院作為證據采信。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書面證據必須是有形的書面文件(包括合同、文件),必須是原件。電子證據使用的是磁介質,其印刷的書面形式充其量只是復印件。當所有電子證據都可能失去效力的時候,誰還敢用電子手段和中國做生意?
4.書面形式電子合同的第三個問題是電子認證和標準。我國沒有關於電子證據和電子簽名政策的法律規定,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引發壹系列問題後,出現了電子商務糾紛。法官認證的標準和依據只能是傳統貿易法的規定。然而,在傳統貿易法根本無法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情況下,法定自由裁量權可能是無限的,電子商務的法治可能成為壹句空話。
二,關於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1.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是:壹是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二是要國際化、統壹化;第三,要有後續。
2.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適用範圍應包括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支付和金融管理、稅收和保險、網絡管理和信息安全保護、電子證據和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政府的強制措施和審查機制、市場準入規則、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國際司法管轄和國際司法協助等。
3.在國內,中國電子商務中心可以成立電子認證審查委員會,制定、制定或修改電子認證行業標準,負責對所有認證機構進行審查、確認和頒發證書,規範其采用的密碼和標準。
4.建議在參照國際示範法的前提下,根據我國入世後的國情,制定壹部規範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或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以解決上述問題和弊端。
壹元金:
時值中秋八月,金黃如白水般清澈。酉是陰金。
妳是寺鐘,因為西方是金,位置在守海,是天門,而鐘是金屬,寺鐘之聲響徹天門;遊的位置在西方,寺廟是西方佛教界的代表。
與酉金相對應的意象有:小金屬和小金屬器具、農業金屬器皿、刀、針、酒、棕色紀念碑、街道、鐵塔、寺廟、雞等。
壹元金對應的身體部位:骨骼、小腸、精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