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
& lt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壹是將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作為借貸案件受理。二、因借出外幣、臺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四、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借款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回執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受理後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且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已將利息計入按FSC計算的復利中,則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的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十、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反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十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處罰。十二、因公民之間借貸外幣和臺幣發生糾紛,貸款人要求用同壹種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若借款人無相同幣種,可參考還款時當地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借用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上述原則處理。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且行為人不能證明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十六、保證人的貸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清償能力不足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就還款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保證人的借款糾紛,法院不得允許債務人申請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擔保責任糾紛按照《意見(試行)》第108、109、110條處理。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合法抵押關系應受到保護。如有爭議,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意見(試行)》第112、113、114、115、65438條處理。18.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十九、債務人償還貸款有困難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付款。根據雙方的支付能力確定每筆付款的金額。20.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協商以債務人的勞務或者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二十壹、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申請經被執行人同意的,應當準許。雙方可以約定價格或者要求有關部門合理定價,按照判決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相應部分的財產。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申請同意,應予準許;需要用其他債權清償債務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讓手續。二十二、被執行人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結合以上發條,提供壹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壹:立個借條,把借貸關系說清楚,萬壹沒證據查。
簽借條時,要規範清晰,註意借條和收條的區別。借貸關系應以借條為準,不能以借條為準,區分不同的法律性質。在實踐中,貸款人在向借款人移交貸款時,應立即要求借款人簽署書面借據。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所借資金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則應要求借據以企業名義出具並加蓋企業公章,再由出借人保管備查。欠條簽的時候要清晰、規範、詳細。壹份清晰、規範、詳細的借條,首先要寫明出借人姓名(按戶籍,如身份證上的規範姓名,無化名、曾用名、綽號)、借款金額大小寫、幣種(人民幣或外幣名稱)、約定利率及付息方式、借款人姓名、地址,並要求借款人提供其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復印件,盡可能核實借款人身份。這樣,壹份詳細、清晰、規範的債權文書,就為債權設立了第壹道風險防範屏障。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原則規定,借據是借貸關系法律成立的依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到侵害,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時,應當提交書面借據,證明債權人(出借人)與債務人(借款人)之間合法存在借貸關系。否則,債權人將因無力舉證而喪失向法院申請正義的權利。
保護和執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
第二,註意貸款利率的約定,保證利潤實現的可能性。
貸款人的本意是在借貸關系成立時賺取壹定的利息收入,但對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國家相關法律調整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約定利率超過這個法定最高限額的部分不受保護。這是我國限制民間借貸利率的原則,超出的部分屬於高利貸,是無效協議。因此,在建立借貸關系的同時,貸款人應在法律確定的限度內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利率區間,並在本票上註明,註意不要將利息記入本金或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這是違反國家規定的。如果收據上沒有註明利率,人民法院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只能參考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事實上,民間借貸的利率比同類銀行貸款高2-3倍。如果因為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但沒有規定而產生糾紛,法院會按照類似銀行貸款的利率判給利息,必然導致貸款人利息收入的損失,違背了貸款人借款的初衷。因此,在貸款成立時,通過協商確定利率並在收據上註明是非常重要的,這也為貸款人的利潤實現提供了保障。
第三,註意識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惡意借貸。
惡意借貸是指借款人以非法目的籌集資金的借貸關系。對於這種借貸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進行違法活動而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該法案也被確認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國家法律。在借貸實踐中,壹些借款人往往是為了非法經營或其他非法活動而籌集資金,而壹些貸款人則是急於獲利,不註意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或者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貸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而盲目放貸,認為借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他(她)借錢幹什麽與我無關。眾所周知,如果這個事實被司法機關查實,借出的錢可以依法沒收,非法借貸的雙方都可以受到罰款、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貸款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所以需要註意的是,在借貸關系建立之前,問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非常重要的。發現借款人集資用於販毒、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第四,采取適當的擔保措施,確保債權的順利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債權擔保制度,這些制度在經濟領域應用廣泛。當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受到債務人侵害時,債權保護率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在借貸過程中,適當靈活地運用壹些擔保措施,會最大限度地降低債權風險。例如,在借款過程中,采用保證或動產或不動產抵押的,當借款人無力清償到期貸款時,保證人可以代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以抵押的動產或不動產的出售、拍賣所得優先清償貸款,從而規避違約風險。在實踐中,由於《擔保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對擔保方式的有效要件有嚴格規定。比如有些抵押需要登記,專業性強。如果公民在借貸關系中需要使用擔保,最好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代為操作,確保擔保的有效成立。
五:註意借款的時效期限,不要拖延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壹般時效、特別時效和最長時效三種時效制度,在借款案件中廣泛使用。所謂壹般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人民法院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借款糾紛案件中,借款人超過約定還款期限未還款的,自約定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自約定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借款人償還本息。當然,在此期間,某些法定情形的存在也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和延長。但這些法定情形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壹般債權人無法明確把握,這些情形的書面證據也難以取得。因此,筆者建議,對於兩年內被拒絕本息的貸款,債權人起訴比較穩妥。
第六,運用程序技巧,保證債權最大化。
當合法債權受到債務人侵害時,債權人往往會積極尋求法律保護。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還可以采取壹些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最典型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保全措施。如果能夠恰當、準確地運用訴訟保全措施,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就能順利執行,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錢”的負面現象。實踐中,債務人有支付能力(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拒絕支付的,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期間,向借款人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可以裁定查封借款人的房屋、機器設備、車輛、船舶等財產。,或者凍結其銀行存款、工資和獎金收入或者責令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借款人的財產壹旦被法院保全,債務人只有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後,才能解除保全。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調解書、判決書)拍賣借款人被保全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清償債務,或者向債權人扣除被凍結的債務人銀行存款或者工資獎金收入,或者責令借款人提供的保證人履行還款義務。這樣壹來,債權將得到多方面的保障,同時也避免了現有的執行難的問題。
總之,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和矛盾性,這是壹個亙古不變的哲學觀點,民間借貸也是如此,防範其風險的方法有很多,限於筆者的經驗,無法壹壹涵蓋。希望能引起更多的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