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規則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招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招標範圍。
第十壹條?根據實際需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作壹些調整。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文是規範性正式文件中使用最廣泛、最頻繁的語言。它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相應措施,並要求其所屬部門和下屬機關執行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僅限於執行某項法律法規;為加強其管理工作而制定,約束力強,內容詳細,可操作性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