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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包括

第壹,稅收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從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程序有關的信息,並享有被告知與其納稅義務有關的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知情權主要包括:(1)稅收政策知情權。(2)對涉稅程序的知情權。(3)應納稅款的知情權。(4)對補救措施的知情權。

第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儲蓄存款、賬號、個人財產狀況、婚姻狀況等個人隱私,以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做法、管理方式、生產經營、財務和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只要納稅人不願意公開的信息同時不違法,稅務機關就應該尊重納稅人的這種權利,履行為被檢查者保密的義務。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並不保密。

第三,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利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根據稅法和自身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的權利。但是,申請和批準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

行使享受稅收優惠權利的申請人必須是納稅人,而不是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同時符合同壹稅種兩項及以上優惠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壹項享受,不能重復享受。

第四,陳述和辯護

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陳述意見的權利。申辯是納稅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稅務機關所做的事情,因為認為在定性或適用法律上不夠準確而進行反駁和申辯的權利。納稅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的,稅務機關無權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不合理,稅務機關也應說明對其行政處罰的理由,並記錄納稅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以便在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有所依據。

動詞 (verb的縮寫)稅收減免權

稅收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消除稅收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救濟,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稅收救濟權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及物動詞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七。申請延期申報的權利

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困難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本著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後,批準其在壹定期限內延期申報納稅。

八、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這裏所指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65,438+0)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2)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延期納稅,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九、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

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退還稅款;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的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並辦理退稅手續。

X.其他權利

除上述基本權利外,納稅人在實際稅收征收過程中還享有許多具體權利,如請求撤銷權、選擇納稅申報方式權、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權、委托稅務代理權、取得相關稅務憑證權等。

(1)請求撤回的權利

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時,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可能影響公正執法或者與稅收違法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稅務人員進行回避。

(2)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

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納稅申報方式:(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2)郵件申報;(3)報文申報(電子申報);(4)代理申報等。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上述任壹申報方式。

(三)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有權拒絕檢查。

納稅人接受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四)委托稅務代理

納稅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委托稅務代理人可以是綜合代理人、單壹代理人、常年代理人或臨時代理人。但是,稅務代理人不得辦理按照規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稅務事項。

(五)取得相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1.索要完稅憑證

完稅證明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開具;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索要收據或清單

稅務機關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納稅人有權要求其開具收據或者開具清單。稅務機關不出具相關證明的,納稅人有權拒絕配合或者不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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