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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國土地權利體系的指導思想

1,實現土地權利設定的公平與效率。

2、確保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壹)實現土地權利的公平與效率。

如果公平地設定土地權利,社會將是平衡和穩定的;土地權利的設立凸顯效率,有利於土地效益的充分發揮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就不同的土地所有制而言,無法判斷其公平與效率。

土地權利是否公平和有效率,對社會來說誰擁有土地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對土地使用的占有、控制和管理,這應與社會的經濟、物質和社會福利相壹致。土地權利的核心轉移到了土地權利的有用性上,在壹定程度上擺脫了對土地所有權性質的討論,強調和突出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同時兼顧了公平。

(二)確保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土地權利的確立應當有利於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就要求土地資源的配置和利用必須從客觀物質生活條件出發,構建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

現狀:我國現行土地立法建立在以行政管理為核心的思想體系上,行政執法是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中至關重要的因素。行政機關在土地法律關系中起主導作用。它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利用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的同時,行使對土地利用違法行為的處罰權。但《土地法》沒有規定行政機關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直接影響了土地執法的效果。

我們認為,土地權利設定的目的從根本上說是為了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提升土地利用的整體效益(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我們在設置地權時,要註意綜合考慮合理用地的這三個指標,努力從中找到壹個匹配點,使這三個效益之和,即整體效益達到值。

第四,建立中國土地權利體系的原則

(壹)產權法定原則

我國物權法定原則(土地權利的種類、效力、變動要件、公示方式均為法定)

陸地

“壹物壹權”原則(所有權淩駕於壹物之上,財產權可以多種方式確立,但客體只能是獨立的物)

土地權利變更中的公示和公信原則(兩個原則相輔相成,保障交易安全)

確立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土地使用特殊性原則

土地權利屬於不動產權利的範疇。土地權利的特性決定了土地權利的種類、效力、變更要件和保護方式只能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土地權利的設立堅持產權法定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權利必須是法律設定的,而不是當事人隨意創設的。比如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都是法律規定的。

2)土地權利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比如,我國抵押權的效力優於壹般債權,抵押權人之間按照抵押權是否登記或者按照登記的時間有優先權,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

3)土地權利公示的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土地屬於不動產,其權利轉移的公示方式壹般是登記,必須由法律規定。

(2)壹物壹權原則

壹物壹權原則是指不能在壹物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權,特別是不能設立兩個所有權。

壹物壹權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壹個事物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

2)物權客體只能是獨立的物;

3)壹物上可以設立數個兼容的物權。

比如壹塊土地可以附著所有權,此外還可以附著使用權和抵押權。這些權利並不矛盾,所以可以同時在這片土地上共存。再比如,同壹塊土地上可以附著幾筆抵押,只要還款順序明確。

2004年試題中的壹道選擇題;

壹物壹權原則在中國土地權利設定中的具體含義(ACD)

壹個,壹個東西只能有壹個所有權。

b、壹個東西上只能有壹個產權。

c、壹個東西可以有幾個兼容的產權。

d、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獨立的物。

e、壹個東西只能歸壹個人所有

(三)土地權利變更的公示和公信原則

公示原則是當土地權利發生變更時,將變更的事實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示,讓第三人知道土地權利的變更。土地變更的公共性來源於物權的排他性和優先性。公開原則和公信原則相輔相成,* * *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公示原則的作用是通過向公眾公示相關信息,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判斷權利的真實與否,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損害。公信在物權中的作用在於,即使公示的內容與物權的實際狀態不同,只要交易是根據公示提供的信息進行的,法律就會根據公示確定的內容保護第三人。

(四)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土地權利設置是土地權利體系建設和土地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在國民經濟體系建設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當前,構建我國土地權利體系,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原則,應重點把握兩點: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在我國初步建立,今後還將進壹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權利的設定要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積極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2)應尊重我國土地權利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與憲法精神和社會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則相壹致。

(五)土地利用專用性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根據特定用途通過劃撥、出讓、租賃、投資、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也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由單位或個人以承包形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也可用於居住用地或以投資者入股、租賃等方式確認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管制在不同用途之間變更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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